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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送朋友回家因太醉發生拉扯...警依鬥毆各裁罰1萬 法院撤銷處分不罰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0日03:58 • 發布於 06月20日03:58

呂姓男子與陳姓友人飲酒後,送陳回家時,因屋內無人開門,陳又喊不要回家還搶呂手機,因此發生拉扯;呂報警請員警幫忙聯繫陳的家人,但警方卻認為兩人互相鬥毆,各裁罰一萬元。兩人聲明異議,表示只是朋友酒醉拉扯,沒有鬥毆,法院撤銷處分,裁定不罰。得抗告。

裁定書指出,台南市警永康分局原處分認為,呂姓、陳姓男子去年9月15日清晨5時許,在永康區陳的住家門口酒後起口角爭執,進而徒手互相鬥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各處罰鍰1萬元。

兩人聲明異議表示,並無互相鬥毆,僅有跌倒造成擦挫傷,呂當時會報警,是因為陳姓男子酒醉,呂想請警方協助通知其家人開門,他們並沒有影響到社區其他住戶。

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指出,呂在警詢時供稱,有發生肢體衝突,但不認為是互毆;當日與陳唱完歌回到陳的住家,因陳在發酒瘋,他敲門、按門鈴將近40分鐘,還是沒人開門。且陳情緒激動,不斷大喊不要回家,無奈之下才想說報警請警方幫忙聯繫他家人。

呂表示,後來陳突然把他手機搶走,摔爛他手機,他才會與陳互相拉扯;他沒有毆打陳,只有相互拉扯跌倒。陳則表示和呂在市區喝酒,後來被帶回家,他有打呂,不記得呂有沒有打他。

法院認為,依據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可見呂、陳在警方到場時分別站立、蹲坐於陳的住處門前,雙方已無衝突;呂的手機螢幕碎裂,堪認陳酒後強奪呂的手機,呂是為防免被攻擊發生拉扯,主觀上是否有爭鬥毆打故意,尚非無疑。

法院審酌,依據陳的供述,亦無從得知呂有無出手毆打,且兩人相互訴諸毆打暴力行為要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程度,始足該當處罰要件;依據處分機關提出證據及調查結果,不足認定兩人有社維法所指維序行為,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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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姓男子與陳姓友人飲酒後,送陳回家時,因屋內無人開門,陳又喊不要回家還搶呂手機,發生拉扯,各被警方裁罰一萬元,法院撤銷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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