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復活爆內訌?憲訴法今被宣告違憲 3大法官質疑「5人判決無效」
立法院藍白黨團在去年12月20日聯手通過《憲法訴訟法》(憲訴法)修正案,提高大法官評決門檻,依法目前僅剩8位大法官,無法作成判決,憲法法庭形同癱瘓。憲法法庭今(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修法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且違憲,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值得注意的是,「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公布,有3位大法官隨即提出「不同意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就該判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憲訴法》修正條文規定,大法官總額15人,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在前司法院長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卸任後,目前大法官僅有8人,期間總統賴清德兩波7人的大法官提名,全數遭在野封殺,因此憲法法庭已超過1年多無法作出任何判決,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裁定,截至今年11月底,尚有473件未結案件。
立法院通過《憲訴法》修正案後,於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行政院提出覆議案被在野黨團封殺後,民進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5月14日過半數大法官同意受理。直至今日,司法院下午舉行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案」記者會,認定憲訴法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都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回到修法前狀況。
不同意判決意見書:5人判決不符合法定人數要件
然而,今判決出爐後,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隨即共同提出「不同意該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指出,憲訴法修正生效後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依法無法成立憲法法庭;而該法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就算成為審查標的,效力不會因此喪失或暫停。
3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強調,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而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從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意見書中也建議,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困境,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憲法法庭不具組織自主權」 意見書強調:以違憲方式回應憲政困境無助解決危機
意見書中針對「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即不具審判權,5人判決當然無效」詳列,憲法機關之構成及其職權範圍,均受到憲法及憲法委託制定之法律之完整規範,立
法者就此所制定之法律,對於「司法院大法官15 人」具有絕對拘束力;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均不具「組織自主權」,「程序自主權」概念自始無涉憲法法庭之合法組成要件;大法官人數不符現行有效法律所定之憲法法庭組成法定人數要求者,憲法法庭即未合法組成,不具審判權,不得合議作成判決;法律效力不因成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之聲請審查標的而動搖。
意見書總結,憲法法庭之合法組成,係其取得憲法審判權不可或缺之前提性要件。未依法定人數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自始即不具審判權,其所作成之任何裁判,無論內容如何自圓其說,均屬無效判決,依法不生法律效力。結語中特別點出,對於依法例外運作可能性,應遵循憲法與現行有效法律之前提 下,作為因應特殊急迫情形之合法且具正當性之途徑。該等例外運作之構想,主要係為指出於合法框架內,原存有一條得以維持憲法審判功能之制度選項,而非為正當化憲法法庭 未合法組成所為之任何違法裁判。若以違法、違憲方式回應憲政困境,不僅無助於化解制度危機,反而可能製造新的憲政爭議,累積制度性損害,終而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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