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陷僵局 學者:回歸責任政治 透過協商或民意解決
財劃法爭議持續延燒,行政院提出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遭立法院否決後,外傳行政院長卓榮泰將以「不副署」或以副署後再聲請釋憲且堅持「不執行」來因應。對此,學者林佳和、陳英鈐皆主張行政機關首長有不副署法案的權限;但曲兆祥則認為行政機關若不執行三讀法案便違法,至於「不副署」則存有憲政爭議。
行政院針對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提出覆議案,但遭藍、白聯手否決,行政院長卓榮泰當時曾強調「對於這種不經正常議事程序、違反議事倫理的任何決議,行政院沒有必須執行的壓力」。行政院後續是否會透過釋憲或不副署因應,備受關注。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吳思瑤受訪時表示,不論是「不副署」或「不執行 」,在憲政理論上都有可參照的立論,黨內正討論這兩條路徑的策略。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則在11日行政院會記者會上指出,若執行立法院通過「再修惡版財劃法」,將違反「公債法」,政院不能違法編列預算,她並強調將由卓榮泰做出最終決定。
涉及財政法案 行政是否有「不副署」空間?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指出,《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不得以法律增加政府預算。所謂增加預算,不僅限於形式上的總額增加,也包括透過立法挪動預算科目。他援引大法官釋字391號說明,任意變動預算配置,將破壞責任政治原則,因此,未經行政院同意攸關財政的相關立法,本身即存在憲法疑慮。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認為,各界容易誤解「行政院長若不副署」會違憲或破壞民主。他表示,不論是總統制、內閣制或半總統制,行政首長皆有對國會通過法律不副署或否決的權力,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對國會決議一概照單全收,他說:『(原音)但是行政院長能不能副署,這是制度問題,所以第一點我們一定要釐清楚,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政治制度是不容許行政院首長不副署。第一個我覺得這個要講清楚,因為我看到很多人非常混淆,混淆說行政院長不能不副署,那就沒有權利分立問題,那就變成行政都要聽命國會,國會通過再怎麼荒唐、糟糕都只能聽命,沒有吧?全世界沒有任何制度是這樣。』
「副署權」設計原用於制衡總統
根據《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曲兆祥分析,行政院長副署權源自我國憲政體制早期較偏向內閣制設計,目的在於限制元首權力,避免總統得以單方面決定重大行政與人事。曲兆祥表示,1992年時任總統李登輝要晉升蔣仲苓為「一級上將」,就曾遭到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拒絕副署的前例;不過,1997年修憲後,行政院長的任命已不再需要經立法院同意,而是由總統直接任命,總統亦可隨時撤換行政院長,使行政院長在制度上與立法院脫鉤,轉而成為總統的行政幕僚角色。在此情況下,行政院長「副署權」已難以對總統形成實質制衡。
曲兆祥表示,副署權制度的目的在於節制總統的權力,而非用來制衡立法院,但在當前政治操作,卻試圖將副署權轉為行政對抗立法院的策略,他直言這樣的理解與運用方式已偏離副署權原本的制度設計。他說:『(原音)總統現在對行政院院長任免都擁有絕對的權力,跟立法院已經完全沒有關係了,我們把他稱之為他的行政幕僚長了。 現在的行政院院長已經不是行政首長,他已經變成了總統的行政幕僚長。既然是這樣,那個副署權其實已經失去了實質意義了。』
憲法法庭停擺 制度衝突無解
曲兆祥認為,行政機關對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並不存在「選擇性執行」的問題。法律一旦依法公布,行政即負有執行義務;若長期拒絕執行,將構成「政府本身違法」的狀態,並引發嚴重的憲政問題。
不過,林佳和則指出,過去行政與立法之間出現重大衝突時,原本應由憲法法庭作為最終裁決者,協助化解僵局,但在憲法法庭目前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制度衝突被迫停滯在政治攻防。
他認為,若行政無法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或國會持續否決行政提出的政策方向,理論上就應回到「責任政治」,讓政治後果由民意承擔;其中一條可能的討論方向,便是是否啟動解散國會。
不過,林佳和也指出,我國憲政設計屬於「被動式解散國會」,必須先由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下台後,總統才有解散國會的空間,但實務上在野黨不願承擔遭解散的風險,因此即便全面否定行政作為,也不會提出不信任案,進一步加深當前的制度僵局。
學者籲以「朝野協商」解決
曲兆祥舉例,美國日前同樣曾出現國會與行政部門無法就總預算達成共識,導致聯邦政府一度「關門」。在該案例中,預算僵局最終仍是透過國會內部的政治協商逐步化解,由共和黨與部分民主黨議員協商條件,爭取足夠支持,才使「撥款法案」得以過關,讓政府重新運作。
曲兆祥認為,這樣的過程反映「責任政治」的運作方式,即制度衝突並非僅止於法理對抗,而須回到政治協商與民意承擔。他指出,若僅以不副署或不執行作為主要對抗手段,可能使衝突加劇,反而不利化解僵局。曲兆祥直言,制度爭議終究仍須透過政治方式解決,否則即便以法理爭論,憲政僵局也難以落幕。(編輯:許嘉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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