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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過馬路遭機車撞傷 求償120萬只獲判18萬…法官認定她肇責6成原因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19日23:50 • 發布於 06月19日23:49

劉姓女子在基隆市外木山湖海路步行時被陳姓男子騎機車撞傷,劉女求償120餘萬元,法官認為劉女違規穿越畫有分向線道路,而道路地面也畫有「慢」字,陳男也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都有肇事責任,分擔比例為劉女60%、陳男40%,判決陳男要賠償劉女18萬餘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劉女主張民國112年4月22日晚上9時許,陳男騎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湖海路1段由南往北朝文明路方向行駛,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規定,在夜間行經畫有「慢」標字路段,應減速慢行,及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貿然行駛,導致她步行至事故現場時被撞。

劉女有蜘蛛膜下腔腦出血、左側恥骨骨折、左側髖臼骨折、第5腰椎及第1薦椎橫突骨折等傷害。陳男因車禍本身也有受傷,刑事部分,法院已依過失傷害罪判陳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劉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醫藥費、輪椅租金、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共125萬6884元。

陳男指現場道路畫有分向限制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3款規定,行人不得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穿越道路,劉女於夜間貿然自路旁違規穿越該路段,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自有過失,依民法過失相抵原則,應減輕或免除他的責任。

法官審理指出,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劉女步行時應注意行人在畫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也有過失責任。

法官考量劉女、陳男在此車禍事故各項證據及現場情況,認為雙方對造成的損害發生,肇事責任應各負60%、40%。

法官指劉女提出的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所受損失合理應為68萬1484元,68萬1484×40%=27萬2594元。但劉女已領強制險理賠金8萬9082元,27萬2594元扣除8萬9082元=18萬3512元,判決陳男要賠償劉女1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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