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公告「欠費戶」 男子怒告管委會人格權侵害
一處新興社區因「第三方公設驗屋費」分攤問題,爆發住戶與管委會對簿公堂。住戶不滿社區以「每戶平均分攤」方式收取費用,還被公告為欠費戶,認為人格權遭侵害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費用收取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公告欠費名單亦屬社區財務管理事務之事實陳述,並無侵害名譽權,判決該住戶敗訴。
判決指出,男子阿凱(化名)為社區住戶,社區管委會為完成公設點交作業,委託第三方專業單位進行公共設施驗屋與點交,並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討論相關費用分攤方式。會議最終決議由全體住戶以「每戶平均分攤」方式支付第三方驗屋費。
阿凱不滿此項決議,認為第三方公設驗屋費,並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決議的事項,且收費方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規約,因此拒絕繳納費用。之後管委會在社區公共空間及網站公告欠費住戶名單時,列出棟別與姓氏,他因而被列為欠費戶之一。
阿凱主張,管委會公告欠費資訊等同公開點名,使他在社區遭受異樣眼光,嚴重影響名譽與人格權,因此向法院提告。他除了要求確認管委會相關決議無效外,也要求返還已繳納的第三方驗屋費2797元,並請求10萬元精神賠償。
不過管委會則反駁,社區公設點交與驗屋屬於公共事務,相關費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決議通過後,管委會依法執行收費。至於公告欠費住戶名單,僅是社區財務管理需要,並非刻意羞辱或貶損特定住戶名譽。
法院審理後指出,社區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確實就第三方驗屋廠商遴選及費用分攤方式進行表決,且最終決議獲得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因此程序上並無違反社區規約。
法院也指出,在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共用部分的管理與維護費用如何分攤,原則上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實際需求決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即屬團體自治範疇,法院原則上不宜過度干涉。
至於公告欠費名單部分,法院認為管委會公告內容僅列出欠費住戶的棟別與姓氏,屬於社區財務管理資訊揭露,且內容為事實陳述,並未加入貶損性評論或主觀指控,也沒有證據顯示管委會具有故意羞辱住戶的惡意。法院因此認定,該公告並未構成對住戶名譽權的侵害,自然也不成立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法院也指出,阿凱要求確認社區決議無效,但管委會對其法律主張並未提出爭執,法律關係本身並不存在不確定狀態,因此欠缺提起「確認之訴」所需的法律利益。綜合以上理由,法院認為住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包括要求返還費用、確認決議無效以及精神賠償10萬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