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的遺囑竟讓孩子互告10年?一故事看「寫錯的遺囑」如何造成家庭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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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父親過世那天,3個兄弟還一起守靈。靈堂裡,大家都紅著眼眶。那一刻,沒有人想到接下來會發生什麼,直到遺囑被打開。那份遺囑寫著:1間房子給大兒子、1間房子給二兒子、1間房子給小兒子。
看起來很公平,但問題就在這裡。那份遺囑裡面 少寫了:「是哪一間房子分配給哪一個兒子?房子的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持分多少?尤其這3間房子,座落的土地還相同!」
結果是什麼?3個兄弟誰也辦不了繼承登記。因為對於哪一個房子由誰繼承,3個人還是喬不攏!房子賣不了!貸款辦不了!都更重建更不可能!於是3個人開始互相懷疑:「是不是爸爸偏心?」「是不是誰偷偷改過遺囑?」
從一開始的爭吵,到後來的冷戰,最後走進法院。
這場官司,打了整整10年
10年後,房子還在,但3兄弟已經不再說話,要聯絡都透過律師傳話!很多父母不知道的一件事,做律師多年,我看過太多類似的故事。很多父母其實很有責任感,也早就立好了遺囑。但問題是:遺囑寫錯,比沒有遺囑更麻煩。
因為當人離開之後,那份文件,就再也沒有機會修改。
案例2:那天,一位70歲的王伯伯來事務所諮詢,他先在我的對面坐了下來,沉默了一會兒之後,他開口了:
「吳律師,我不是怕死。」
「我只是怕我走了之後,孩子們為了房子吵架。」
「我看著身邊朋友,為了遺產分配和兄弟姐妹們上法院,我不希望我們家也這樣!」
於是,王伯伯就跟我說了上面那個發生在他朋友家的故事!
這句話,其實很多父母都想過。辛苦一輩子留下的房子、土地、存款,本來是想留給孩子的祝福。但如果沒有安排好,有時候留下的不是愛,而是家庭衝突的開始。
台灣其實正在出現一個很大的變化:愈來愈多人開始預立遺囑…。
我常跟王伯伯這樣的長輩分享,現在的社會風氣真的變了。地政事務所裡的老前輩常感嘆,在民國70至77年間,遺囑繼承登記案幾乎是「門可羅雀」,一年到頭都辦不到幾件。但在觀念開放的今天,預立遺囑已成為一股穩定成長的社會趨勢。
我們來看一組司法院公報的數據:民國92年時,民間公證人辦理的「公證遺囑」只有579件、「認證遺囑」386件;到了民國113年,「公證遺囑」已爆發成長至4,989件,而「認證遺囑」也攀升到3,234件。這幾千份遺囑背後,都是像王伯伯一樣,希望能透過法律工具守護家庭和諧的心意。
諮詢討論遺囑的內容時,要帶哪些資料?
王伯伯問我:「吳律師,我請您寫代筆遺囑,要帶什麼才不會白跑一趟?」
以我的專業實務經驗,我會建議大家準備好這份「必備清單」:
1.法律諮詢時(討論遺囑的條款與內容,還有配套的工具,例如遺產稅的規畫):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如果有保單的安排,需要討論:
建議向人壽保險公會申請「投保紀錄查詢」並搭配保單,以釐清目前的安排,是否能確保該筆保險金,未來是受益人領取,而不是列入要保人的遺產分配。
3.財產證明文件:當年度的房屋謄本、土地謄本,還有最近一期房屋稅單(遺產稅試算用)。
4.立遺囑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5.存款證明:銀行或郵局的存摺、存單影本(計算特留分、遺產稅需要)。
3個地雷,為什麼遺囑在地政過戶會卡關?
很多人以為遺囑寫完就萬事太平,但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真正到了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才發現「細節裡的魔鬼」可能導致案件被要求「補正」,甚至被判斷遺囑無效。
我整理了最常見的3大核心坑洞,請大家務必避開:
1.見證人資格不符(占 30%)這是補正率最高的「大魔王」。
(1)根據民法第1198條,見證人必須是滿18歲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特別注意,若遺囑涉及公證,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也不得擔任見證人。違反這個規定,你的遺囑直接被判斷為「無效」!
(2)遺囑內,如果有寫見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地政機關可電腦查詢,繼承人辦理地政登記時,就不用檢附身分證明;如果遺囑內沒寫,就得乖乖附上見證人的身分證件影本。
(3)再次強調,遺囑認的是「簽名」,而不是「蓋章」!
2.標的(含持分)錯誤(占 20%):這是最讓人扼腕的錯誤。
例如:(1)申請標的與登記簿不符合:例如是拿民國60幾年的權狀內容,寫在遺囑裡,但行政區及地號建號已經變更。
這也是為什麼我幫客戶寫遺囑,都會要求客戶申請最新年度的土地及建物(房屋)謄本給我核對的原因!
(2)常見遺囑中寫的持分或面積,跟地政登記簿對不起來。
(3)沒有列明持分:導致地政機關無法判定確切分配比例。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衝突(占5%)
(1)漏列地下層: 只寫了主建物,卻忘了地下層的持分。
(2)土地與建物分配不同人: 把土地給A、建物給B,這會產生後續法律處分的巨大爭議。
(3)建物應分配的土地持分,與登記簿不符合,也會導致登記卡關。
實務操作的最後提醒
當王伯伯告訴我,他想把部分土地送給照顧自己的好朋友(受遺贈人)時,因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不能直接跳過繼承人辦登記。所以,我再次提醒他:遺囑裡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而且交遺產稅的錢,一定要先規畫好留給執行人(保單是一個好方法)。
其實即便王伯伯想把不動產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為了後續地政可以順利登記,我都還是提醒,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不然在登記時,就要看其他繼承人願不願意配合!不配合,就只好上法院了!
結語:寫對了,才能萬無一失
最後,我想跟你說一件很真實的事,10幾年的律師生涯,我看過很多家庭的最後一段故事。有些父母留下很多財產,但孩子從此不再往來。
也有一些父母,其實沒有留下太多錢,但因為透過法律制度,安排得很清楚,兄弟姊妹反而更團結。
所以我愈來愈相信一件事:真正決定家庭未來的,從來不是財產的多寡。而是有沒有好好安排。
有一句話,我很常跟客戶說:父母留下的,不只是財產。還有家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財產安排得好,那是父母最後的一份保護。但如果沒有安排,有時候原本的愛,就可能變成家人之間的傷。
很多人努力一輩子買房子,卻很少人思考一件事:這些房子,未來會讓孩子更幸福,還是讓他們彼此疏遠?
遺囑,其實不是在安排死亡。而是在安排 家人的未來。
如果你希望未來有一天,當孩子想起你時,想到的不是一場遺產官司,而是一份被好好安排的愛。那麼,也許現在就是開始規畫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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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吳挺絹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