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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法法庭突圍復活!宣告《憲訴法》修法條文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楊佩琪、林盈君/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自《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後,現有的8位大法官因人數不足,無法作成任何釋憲裁判,對此,柯建銘等51名立委聲請釋憲,今(19日)下午,憲法法庭召開「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針對《憲法訴訟法》釋憲案作出判決,其中提到「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並回到修法前狀況。

憲法法庭。(圖/資料照)

據了解,去年10月間,憲法法庭大法官有7名大法官卸任,由立法院修法提高門檻的《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後,限制要有10位大法官才能評議,且作出違憲宣告判決時,則至少要有9人,因此目前現有的8位大法官,於2025年間無法做出任何判決,相當於停擺與空轉,加上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名的14名大法官,均遭藍白立委杯葛。今(19日)下午,憲法法庭召開「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做出最新判決,宣布《憲訴法》修法條文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第4項規定:「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及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不過對此,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三位大法官,隨即共同提出一份不同意該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並就該判決的合法性提出嚴正質疑。並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不符法定人數要件,且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認為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解決之道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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