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贏了!合約糾紛被追討5千萬 纏訟6年今勝訴
【吳惠菁/綜合報導】張柏芝合約糾紛纏訟6年,前經紀人余毓興指控她未履行合約,要求退還預付的片酬1276萬港幣(約5204萬元台幣),張柏芝則反批對方偽造公章擅自替她亂接工作,今(16日)香港高等法院判決張柏芝勝訴,原告余毓興須付訴訟費。
這起合約糾紛在2020年引爆,前經紀人余毓興、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AEG)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告張柏芝違約;余毓興聲稱雙方於2011年7月、2012年5月分別簽署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和兩部電影片約合約,合約規定張柏芝需參演共6部電影,且當時已預支共4276萬港幣片酬給張柏芝,但張柏芝收取預支片酬後,並未履行合約拍攝安排的電影,因此向她索償至少1276萬港幣,並要求她交出完整的收入帳目。
該案直到去年12月才開審,張柏芝親自出庭作證,庭審過程火藥味十足。張柏芝與律師堅稱,原告所提交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根本是偽造的,合約上的簽名也是他人假冒。張柏芝表示自己不擅長數字和財務,當時所有合約與行政事務皆由私人助理兼經紀人周靜儀(Emily)全權處理,她本人並未親自處理或收取該筆預支片酬。張柏芝團隊也透露,余毓興早在2014年就有偽造公章、擅自以她經紀人名義在外面簽約的惡劣前科,當時就已對他發出律師函。
此外,張柏芝提出電子郵件等證據,表明自己拒絕成為「爛片女王」,堅持接拍電影必須看劇本、導演、男主角甚至燈光,條件滿意才肯拍,後來是余毓興自己決定不再找她演出。
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述、筆跡專家證人報告及多方證據後,今宣判張柏芝勝訴,原告索償被駁回,且原告需承擔張柏芝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