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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麗偷拍案如何求償?律師曝「2年期限」:快索取消費明細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5月07日05:56 • 蕭宥彤

知名連鎖醫美集團愛爾麗針孔偷拍案持續延燒!集團負責人常如山與廠商謝金亨、特助張元齡遭檢方聲押禁見,目前已有700多名消費者加害自救會,案件持續偵辦。律師林智群也發文提醒,從「裝設日」起到2026年5月5日止,凡有消費紀錄都是受害者,提醒若想求償,須在2年內提告。

律師林智群昨(6)日在臉書發文,若民眾曾在相關期間到愛爾麗消費,「想求償,要在2年內提告喔!」他指出,相關被害人可考慮共同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此案屬社會矚目案件,預期地檢署將在幾個月內完成偵辦並起訴,屆時再進一步提出團體訴訟。

林智群建議,目前民眾可先向愛爾麗索取「消費明細」,證明自身何時前往消費,並指出只要能證明在「監視器裝設日」至2026年5月5日期間有消費紀錄,「只要在『監視器裝設日』到115/5/5有消費記錄,你就是受害者」。

全案起源於一名女子在板橋分店做體雕時,眼尖發現疑偽裝成煙霧監測器的針孔攝影機,本月1日向轄區海山警分局江翠派出所報案後,警方證實為監視器,並受理報案。

新北檢警循線追查發現,愛爾麗集團配合裝設監視器設備的謝姓廠商在偷拍事件東窗事發後,疑受人指示拆除部分監視器與監視器主機,6日拘提負責人常如山、廠商謝金亨、特助張元齡,總經理劉貞華自行到案。檢方複訊後,將常、謝、張等3人聲押禁見,劉諭知500萬元交保,今(7)日下午2時30分將召開聲押庭。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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