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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11週年前夕 家屬獲賠2100萬確定!最高法院判觀光署、新北市府敗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八仙塵爆釀15死,400多人傷,最高法院今日判新北市政府、觀光署須賠償7名受害家屬共2100萬元。(資料照)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塵爆釀15死400多人傷,其中蘇姓民眾等7人因子女捲入其中,並且傷重不治,認為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賠,但一二審均敗訴。不過,高院更一審判觀光署和新北市府應連帶賠償7人精神撫慰金各300萬元,共2100萬元。案件上訴至三審後,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受害7位民眾主張,其子女2015年參加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等區域舉辦的「彩色派對」活動,卻因為當晚發生的粉塵爆炸慘案被嚴重燒傷,7人的子女相繼於同年6至10月間死亡。

本案最初有17人提告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以及內政部消防署,並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不過,士林地院一審認為,塵爆屬於偶發獨立事件,因此判決家屬敗訴。9名家屬不服,上訴二審以後求償3000萬元,高等法院也認定事故主因是舞台人員操作失誤才會導致意外發生,判決家屬敗訴。

最後僅7名家屬上訴,並求償2400萬元,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觀光署知悉八仙樂園的園區內,存在包括「快樂大堡礁」在內的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之遊樂設施,且於歷次檢查時即知悉八仙公司有將該等違建設施開放遊客使用等情,卻未依規定裁罰,要求八仙公司改善,長期讓違法狀態繼續存在,有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此外,新北市政府已知悉八仙樂園內,存在未取得使用執照設施情事,但歷次考核卻僅就「觀光遊樂設施安全」項目重複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遊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等文字,而未落實督導八仙公司相關缺失,任由「快樂大堡礁」在內的違法設施繼續存在,亦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更一審指出,「快樂大堡礁」所坐落的土地,依法僅得農用,加上「快樂大堡礁」設施未曾取得雜項執照即擅自建造及使用,新北市府仍未對八仙處以罰鍰,並勒令拆除及停止使用,同屬怠於執行職務。

更一審認定,八仙塵爆的發生,雖然肇因於現場懸浮於空氣中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而釀災,但觀光署、新北市府怠於依法執行職務,與塵爆的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觀光署、新北市府均敗訴,應連帶賠償7人精神慰撫金各300萬元,共計2100萬元。

本案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向八仙樂園租用「歡樂海岸」、「快樂大堡礁」場地舉辦活動,並在現場噴灑彩色粉塵增添熱鬧氣氛。當晚8時32分,現場卻發生塵燃意外,最終釀400餘人受傷、15死,震驚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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