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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平溪前區長挪用2萬元宴客遭控貪污 認罪辭官獲緩刑定讞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主任陳聖聰,2018年任職平溪區長期間,被控指示屬下挪用2萬元工程管理費,宴請賓客36人,遭檢方以貪污罪嫌起訴,一審判刑3年10月。案件上訴二審後,陳男認罪並辭官,放棄20年公務員身分,二審因此改判刑2年、並給予緩刑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擔任新北市平溪區公所區長期間,與國民黨平溪區黨部聯繫,邀請地方人士餐敘,講定由陳男支付餐費,黨部聯繫邀請對象並安排地點。陳男隨後指示屬下,動支「107年度辦理轄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第四區107-03D」工程管理費,囑咐屬下簽文時要說明是「辦理工程觀摩、宣導,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餐敘。總計這場餐敘共宴請36人、席開4桌,每桌5千元,合計花費2萬元。

不料宴客後,陳男卻遭到檢舉,檢調單位介入偵辦。經過查證後,檢方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一審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有罪,但考量詐取財物為2萬元,依法貪污不法所得低於5萬元得以減刑,因此基隆地院輕判他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期間陳男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2萬元;此外,為表明自己悔改決心,陳男還辭去20年的公務員身分。高院因此認定,陳男經此案後已無再犯之虞,因此改判陳男有期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支付公庫50萬元,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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