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車經酒測管制站…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挨罰 法官這理由撤單
黃姓男子前年底開車經國道5號宜蘭段酒測管制站,遭警察攔查,發現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而挨罰3000元,他反控員警任意盤查後座乘客,也主張當時乘客有繫安全帶,法官勘驗採證照片,可見乘客右胸前有白色條狀色塊與安全帶走向相符,無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撤銷原處分。
黃主張,員警以酒測為由攔停,他配合完酒測後,再任意盤查後座乘客,顯無正當理由,影響人民行動自由及隱私權甚鉅。他強調,當時後座乘客有繫安全帶,而裁處單位未能提供車輛自行駛中至完全靜止後,後座乘客均未繫安全帶的完整連續錄影畫面。
台南市交通局認為,黃經警察機關依警職法規定設置的酒測檢定管制站,遭員警攔查,即有停車接受稽查的義務,與個別臨檢不同,員警無須判斷駕駛駕車於行經檢定處所時,是否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交通局表示,經檢視採證影像,可見右後座乘客胸前並無明顯右上肩至左下腹安全帶斜痕橫越通過,足見其未繫安全帶,也無解除安全帶動作。且以一般執勤員警專業訓練而言,對其觀察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自無誤判可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國道九隊於該時間、地點設有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及危險駕車專案勤務管制站,有相關專案工作勤務部署表、照片可稽,員警攔停行經管制站車輛查證身分,以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為由加以盤查,並不違法。
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勘驗結果可見員警持手電筒查看後座乘客,因手電筒照射反光,未能清楚辨識後座乘客是否有繫安全帶。經勘驗採證照片,可見車輛後座乘客右胸前有一條右上往左下白色條狀色塊,雖未能清楚辨識後座乘客是否有繫安全帶,而該白色條狀色塊走向與一般右後座乘客所繫安全帶走向相符。
法官表示,黃主張當時後座乘客有繫安全帶,並無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同時,該局未能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後座乘客確有未繫安全帶,逕為裁罰並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