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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小管漁船被貨櫃輪撞沉!船主求償2941萬 船長二副神隱仍判賠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石門外海發生一起海上碰撞事故,我國籍漁船「茂凱8號」船主林姓女子提告求償,主張船舶滅失、營業損失及無法作業等損害共2941萬餘元,先就其中1398萬5190元提訴。士林地院認曉洋輪未保持瞭望、未避碰,判陸籍船長徐男、二副滿男須連帶賠償。

2021年8月10日凌晨約1時07分,曉洋輪自基隆港出發航往台中港,航行至新北石門區外海(萬里外海)時,與總噸位14.98的茂凱8號漁船發生碰撞。茂凱8號左船身破損進水後沉沒,2名船員輕傷;曉洋輪船體則無結構損壞,但左舷留有多處刮痕,船上20名船員均安,事故未造成環境污染。

法官經查,茂凱8號為我國籍漁船,事發前自新北萬里區野柳漁港出港捕撈小管,作業結束後準備前往基隆交付漁獲;肇事的曉洋輪則為貨櫃船,船籍港登記為中國香港,隸屬中國大陸地區航運公司體系,事故發生時正由基隆港航往台中港途中。

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曉洋輪在碰撞前以約12節船速、航向約270度航行,駕駛台由二副指揮並有1名幹練水手當值;茂凱8號當時航速約9.6節、航向約141.2度。

調查說,碰撞發生前雙方均未察覺彼此航行動態,事故發生後曉洋輪甚至未立即察覺碰撞,仍持續航行。茂凱8號船長隨即撥打海巡署緊急報案專線求援,最後由附近友船協助接駁2名船員返港就醫。

漁船船主林姓女子事後提告求償,主張茂凱8號當時位於曉洋輪右舷,依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曉洋輪應保持正確瞭望並及早避讓,但曉洋輪卻未採取任何避碰措施,導致碰撞發生。林女原本主張漁船滅失、營業損失及無法再行特定漁法作業等損害,合計約2941萬3338元,但本案訴訟先就其中一部分請求,向法院求償1398萬5190元。

本案除曉洋輪船長徐男、值班二副滿男外,林女也將「上海錦江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被告,要求連帶賠償。錦江公司則在法院抗辯稱,事故海域當時附近仍可能有其他船舶,且茂凱8號受損位置位於水線下方,與曉洋輪吃水狀況不符,質疑漁船並非遭曉洋輪撞擊;即便確有碰撞,也主張茂凱8號高速航行卻開啟作業燈造成光害,導致他船難以辨識其舷燈與航向,漁船本身亦未落實瞭望,應負較大與有過失。

不過法院審理後,引用運安會調查報告指出,曉洋輪在事故前3分鐘內出現航速下降、航向偏移情形,與茂凱8號AIS最後船位資料相吻合,研判2021年8月10日凌晨1時07分42秒即為碰撞時間點;岸際雷達也顯示當時1海浬內並無其他船舶,足以佐證確為曉洋輪與茂凱8號碰撞。

法官認定,本案屬交叉相遇情形,茂凱8號位於曉洋輪右舷,曉洋輪依法為讓路船,應採取避讓措施,但曉洋輪未作任何聲光警示,也未及早轉向避碰,構成疏失,為事故發生原因。

至於錦江公司是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官表示,曉洋輪原屬曉洋航運公司所有,後以光船租賃方式出租予海華公司,再由海華公司與錦江公司簽訂定期傭船契約。事故發生時,船長徐男與值班二副滿男均為海華公司僱用,錦江公司僅為定期傭船人,對船員所為「航海上事項」並無指揮監督權,因此不符合民法僱用人責任要件,判決錦江公司免負賠償責任。

法官另指出,徐男與滿男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訴訟過程中2人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法院認為原告提出運安會調查報告、公證報告等證據已足以認定碰撞事實與過失責任,因此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林女1398萬5190元,並自2024年9月25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訴訟費用亦由2人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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