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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判決高階主管復職成功 律師憂:恐不符高科技業現況

鏡週刊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新北地院近期針對光電大廠資遣高階主管,以「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公司敗訴,但高階主管或科技產業在現今是否仍適用該原則,法界討論,圖為新北地院外觀。(本刊資料照)

新北地院近日針對光電大廠資遣月薪近12萬元高階主管案件,以直接開除的作法,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決公司敗訴,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律師陳砥柱指出,最後手段性原則是早年最高法院見解,是否仍適用現在各產業、各職位,現在有討論空間。他舉例,像是輝達等科技產業變化很快,高薪聘請主管,發現能力不符,還需要改給他改進機會嗎?他也認為,高階主管和一般員工應有不同規範,但公司方面在合約上應該要載明清楚。

光電大廠開除高階主管 法官判不准

這起民事判決源於去年3月,知名光電大廠資遣負責公司專利商標事務的高階主管阿凱(化名),阿凱指控是董事長對他不滿意才被開除,向新北地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雖然公司在庭上列舉阿凱失職4大罪狀,主張已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中「不能勝任工作」的資遣條件,才做出此決定。但法官檢視證據發現,公司提出的理由過於牽強,且未先記過、降薪或調職等懲處,也沒有給予進行績效改善計畫(PIP)或教育訓練,明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近日判決公司敗訴,須從去年3月至阿凱復職止,按月補付11萬8000元薪資及年息5%利息。

「解僱最後手段性」 源自最高法院見解

在這起官司中,「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成了判決關鍵。事實上「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未在《勞基法》明文規定,而是來自於早年最高法院見解,司法實務便認定解僱是「最後手段」。

科技產業變化快 是否適用待討論

律師陳砥柱分析指出,隨著社會和科技不斷進步,「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否仍適用現在各產業、各職位,現在有必要再討論。他以輝達(NVIDIA)等高科技、高競爭力的產業為例,「迭代太快速,可能一個月就換一代了,那假設說我用高薪請了一個總監,他一來我才發覺工作能力不符,那這個時候再按照台灣法律,我是不是還需要再給他機會?實際上,根本就不可能期待他能一個月內改進。」

高階主管與一般員工 律師指應分開看

陳砥柱認為,大部分的勞方都是弱勢,公司不能直接就開除,應該先懲處、教育訓練,資遣應是最後手段;但領取高薪的主管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損失,調職或教育訓練,就不一定符合最後性手段。他也提到,公司需要有完善的內部規範機制,在與高階主管簽約上,也應載明清楚,才能避免衍生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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