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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二奈米竊密案」判決,3大關鍵確立法律新紅線:火速審理、刑度更重、企業負連帶責任

今周刊

更新於 05月20日08:40 • 發布於 05月20日08:21

作者 : 譚偉晟

圖片 : 達志勿轉

台積電先進製程機密被懷疑竊取到海外的「2奈米竊密案」,判決在4月底出爐;

負責此案的檢察官接受《今周刊》專訪,說明此案與以往不同的重要性,以及高科技產業人士應有的反思。

4月27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針對「台積電2奈米竊密案」,歷經9個月審理後,依違反《國安法》等罪名,判決曾任職於台積電的主嫌、東京威力科創(TEL)工程師陳力銘10年有期徒刑,因同案遭起訴的3名現任台積電工程師,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到6年;東京威力科創則以法人身分,被判處新台幣1.5億元罰金。

「這是國內第一件以《國安法》判決的營業祕密案件,和過去以專利侵害為主的狀況不同。」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創院院長劉尚志對《今周刊》表示,這起以國家安全角度出發的刑事判決,將徹底改變長期以來,業界將「竊密」視為商業行為的慣例,別具意義。

「以前企業只要確保自己的營業祕密不要被偷就好;現在還要盡力做到避免竊取到別人的祕密。」劉尚志解釋。

台積電2奈米竊密案判決出爐,見證竊取營業祕密涉及《國安 法》保護的先進技術,將受到更嚴重懲罰。

▲台積電2奈米竊密案判決出爐,見證竊取營業祕密涉及《國安法》保護的先進技術,將受到更嚴重懲罰。(圖/視覺中國)

關鍵問題》翻拍製程的動機

劉尚志之所以將台積電2奈米竊密案,視為營業祕密案件從此「典範轉移」的分水嶺,是因為整起案件的樣態,與科技業過去常見的「竊取競爭對手機密以便複製或改良」,截然不同。

時間回到2025年7月,台積電因為系統警示,有內部人員在短時間內頻繁查閱製程相關的機密資料,由於調閱的行動軌跡異常,引起與資訊安全相關單位的疑心,因此主動向負責《國安法》營業祕密相關案件的高檢署智財分署報案,時任高檢署檢察長兼智財分署檢察長的張斗輝不敢輕忽,立刻指派偵辦。

早在向檢方報案的同時,台積電也已自行啟動調查,積極約談內外部人士,取得「外面有人並透過關係,向台積電內部人士要資料」的初步結論,直指機密外洩的目的地,是與台積電有合作關係的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

「當時看到資料,最擔心的就是動機。」時任智財分署承辦檢察官、目前已調回法務部的劉怡君回憶,台積電第一時間提供的資料,甚至包含查閱製程機密時所記錄下的螢幕畫面,堪稱相當完備,「TEL工程師為什麼要看資料?我們當時的聯想,是日本、韓國、美國都有晶圓代工廠,偷竊這些機密,會不會要交給台積電的競爭對手?」

台積電積極提供資料並討論,讓檢方很快就拼湊出案件輪廓:一位離職轉往東京威力科創工作的台積電前員工,為了拿到更多台積電設備訂單,委託仍在職的前同事打探製程資訊,再以翻拍方式傳遞,幫助東京威力科創設備更能「投其所好」。

「台積電的支持,讓案件偵辦效率極高。」劉怡君回憶,「立案後,台積電不只提供完整檔案,還派了很多人協助檢方偵辦,從研發、製程、IT、財會、法務,各個部門的都有,其中也有主管級人物一起進來幫忙看資料,討論怎麼佐證。」

因此,智財分署只花了1個月左右的時間,就能充分掌握陳力銘等人的犯罪事證並起訴,交由智財及商業法院審判;同時仍繼續蒐集新事證,在2025年12月、2026年1月兩次追加起訴,竊密案才得以在9個月內做出判決。

國內首宗《國安法》起訴 營業祕密案 ——台積電2奈米竊密案判決特點

突破痛點》以業界常識論述

案件之所以能速戰速決,除了台積電全力配合外,也是因為檢方突破過去舉證營業祕密竊密案時,實務上的常見痛點——「域外使用意圖」。

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吳宗杰解釋,根據現行法規框架,只要檢調無法證明竊取營業祕密者有域外使用意圖,案件就會依《營業祕密法》第十三之一條論處,刑度上限明顯低於域外使用的十三之二條,且前者屬於「告訴乃論」罪,只要機密遭竊的企業不願提告,即使檢方掌握再多事證,也無法起訴。

但這一次智財分署採取全新論證方式,不再以郵件、合約等證據,試圖證明台積電營業祕密確實有被域外使用意圖,反而使用「業界常識」作為論述主軸。

「TEL的研發總部位於日本,竊取的資料就算只是為了改善半導體設備實驗結果,也一定會送到日本研究,這是業界都知道的事。」劉怡君強調,「被告都不是資淺員工,不可能不知道台積電與TEL的合作模式;台積電的專屬資訊保護措施很嚴格,也不可能不知道上述行為是竊密。」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仁君也解釋,原告積極協助,能大幅減少資料送外部鑑定的時間,但她同時強調,「被告的配合也很重要,否則被告一直否認證據,時間會花得更久。」而這也是過往營業祕密案件,動輒耗時兩、三年以上,仍無法完成判決的主因。

劉怡君就認為,此案被告之一的東京威力科創台灣子公司,展現負責任的態度與作法,「TEL的法務主動告知檔案曾經被刪除,並且主動把還原的檔案交給檢調,這讓我們印象非常深刻。」

從法院判決將陳力銘與3位台積電工程師,全數以《營業祕密法》十三之二條定罪可見,法官大致認可檢方論證,為未來營業祕密案件攻防,立下重要里程碑。

「《國安法》介入以後,除了企業面對營業祕密案無法私了,東京威力科創須負連帶責任,也證明企業未來無法置身事外。」劉尚志分析。

判決出爐後,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國銘也認為,既然未來企業必須為自家員工的行為負責,事前防範與教育訓練,顯得更為重要;就連本身機密遭竊,也可能得承擔連帶責任。

「到職時、在職期間、離職前的這三個階段,企業有沒有做好盡力防止竊密或竊密的措施?你的訓練是否包含不能拿別人的機密?企業都要一一說明,連員工碰過的東西,都要一清二楚。」黃國銘強調。

劉怡君檢察官指出,台積電2奈米竊密案的反思,在於企業不能只防止竊密,也要 防止員工帶不當取得的祕密進公司。

▲劉怡君檢察官指出,台積電2奈米竊密案的反思,在於企業不能只防止竊密,也要防止員工帶不當取得的祕密進公司。(攝影/劉咸昌)

重磅提醒》新技術是公共財

劉尚志則認為,這起案件的另一個啟示,是《國安法》要保護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與台積電高度相關,這意味著與台積電往來的公司,幾乎都在《國安法》的涵蓋下,「最近弘塑科技總經理被收押,弘塑也是接觸台積電先進技術的重要供應商。」而這極大可能是碰觸《國安法》紅線的另一宗營業祕密竊密案。

最後,則是高科技產業人士對於研發成果的想法,必須加以轉換,因為創新不再只是私領域的資產,而是公共財。

「有些工程師常會覺得研發成果是自己的,甚至不覺得那是屬於公司的東西。」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企業肅貪科科長吳傳洋提出觀察並指出,這些工程師的研發成果,都將成為《國安法》保障的對象。

台積電與司法單位的通力配合,促成這起營業祕密案件重判,固然有殺雞儆猴的效果。但指標性企業最期待的,終究是深化對員工、供應商、客戶在內所有利害關係人的營業祕密保護教育。台積電與聯發科合作、於2013年成立的「台灣營業祕密保護促進協會」,就是為此而生。

「因為保護營業祕密,採取訴訟是最後的方法,應該要往前看公司治理,怎麼教育員工、形塑誠信文化。」投入營業祕密案領域超過10年的劉怡君強調,企業應該強化內部訓練、提前預防,透過法人刑事責任、引進國家力量,「這次台積電竊密案的判決,會讓企業認知到,該如何去做營業祕密上的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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