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讓狗出來放風咬傷人辯意外 卻因牠的前科紀錄栽跟頭
吳姓男子在台南柳營區住處附近農田以鐵絲網圍籬圈養狗1隻,今年3月20日下午將狗放出來活動,黃姓男子騎腳踏車經過,突遭狗攻擊咬傷右腳,由吳家人載往醫院急診,吳辯稱是意外,但犬隻曾攻擊過陌生人,吳也未對犬隻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法官認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
吳說,狗是他在餵養,但不是他的狗,是流浪狗生的小狗。因為那隻狗之前有攻擊過附近路過陌生人,所以他用鐵網把農地圍起來,防止狗攻擊陌生人。
他也說,那天是在中午人會比較少的時間,把狗放出來讓牠跑一下,對方騎腳踏車沒有聲音,他一時疏忽沒有注意狗的狀況,狗不小心咬到人,叫他負刑法的罪,「我覺得很牽強」他認為,這是一場意外。
黃證稱,當天寒流,他騎腳踏車運動經過該地,飼主沒有關門,然後狗就衝出來咬他右腳流很多血,吳家人見狀馬上走回來拿衛生紙幫他止血,後來載他去柳營奇美醫院看急診,再載他返家。
台南地院指出,顯見吳於案發時,在案發地放犬隻至公眾通行道路時,並未以狗籠、鍊條、繩子鍊住犬隻甚明。且依吳供述內容,可知犬隻曾有咬傷人紀錄。
台南地院表示,飼主本應注意飼養犬隻時,需將犬隻以狗鍊、狗繩繫牢犬隻,或為其他必要防護措施,避免犬隻傷人。再依當時情形,是因吳於公共空間未將其飼養犬隻管領及支配妥適,未繫狗鍊或其他防止犬隻傷害他人舉措,致其犬隻咬傷黃,顯具相當因果關係,吳自應負過失傷害之責。
台南地院指出,吳因疏未注意對其所飼養犬隻採取防護措施,造成黃受傷,並衡酌犯後承認客觀行為,否認過失犯後態度,尚未與黃達成調解,曾支付醫藥費1至2千元及購買藥品給黃等一切情狀,認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