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過路費4年欠36萬 彰租賃車行「擺爛不繳」 車被扣急籌20萬分期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專營交通接駁及旅遊規劃,名下擁有賓士等16輛名牌廂型車,卻對車輛衍生的相關稅費、罰鍰採取「擺爛」態度。從112年陸續有案件移送執行,直到115年間已累計高達1172案,滯欠總金額達36萬餘元,經彰化分署多年鍥而不捨努力執行,終於在現場查封該車行營業用的福斯廂型車,黃姓負責人這才籌措款項,先繳納20萬元,剩餘欠款則申請分期繳納。
彰化分署表示,這家汽車租賃公司欠繳使用牌照稅、國道通行費、交通罰鍰及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等,多年來累計金額達36萬餘元,受理此案後,彰化分署同仁除了積極調查該公司名下財產外,並多次通知負責人前來處理。不料,負責人卻忿忿不平向執行人員主張,張車輛實際由靠行司機駕駛,相關稅費及罰鍰應由司機負擔,不應由公司代為繳納,雙方一度僵持。
彰化分署同仁告知相關法律規範,並表明處分既已確定,執行分署僅能依法執行,隨即展開後續行政執行程序。先前雖扣押該公司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卻僅執行到 1萬5321 元。113 年6月間,分署雖曾查封該公司名下一輛廂型車,卻因該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該次執行未能充分受償。
最終在分署同仁努力下,發現該公司名下另一部車輛行蹤,成功當場查封該部福斯廂型車,並告知公司負責人如仍不願繳納,將依法續行拍賣程序。眼看營業車輛可能遭法拍變價,負責人才終於正視欠款問題,隨即攜帶20萬元到彰化分署希望作為分期頭期款,其餘申請分期繳納。
彰化分署表示,道路交通違規案件究竟應處罰車輛所有人或實際駕駛人,應依照各該違規規定及法定歸責程序認定。受通知人如認違規應歸責實際駕駛人,應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辦理。靠行契約僅屬車行與司機間之內部關係,不能取代法定程序,也不能作為拒絕履行已確定稅費罰鍰的理由。呼籲相關業者與民眾,收到相關繳款通知應儘速依法繳納,切勿心存僥倖,否則財產一旦面臨強制執行,不僅商譽受損,生財工具也將面臨被查封拍賣的命運,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