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幼兒園3歲女童遭男童「積木塞下體」 父母要賠償50萬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一家幼兒園的小班3歲女童於課後班時段,遭同班4歲男童以積木塞入下體,同日女童母親幫女童洗澡時發現異狀,將女童送醫診療,全案才曝光,女童父母憤而將男童、男童父母、課後班老師和幼兒園通通告上法院,要他們連帶賠償5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判男童與父母應連帶賠償女童30萬,並各賠女童父母10萬。另無證據顯示老師和園方有過失,判老師和園方免賠。全案還可上訴。
3歲女童遭積木侵害下體出現紅斑 指認「戴眼鏡男童」做的
女童家長控訴,女童就讀幼兒園小班時,於9月6日下午4時30分起的課後班時段,遭課後班一名男童以三角形木頭積木塊揮打臉部、臀部、腿部,該男童將甚至將三角形積木塊塞入女童下體,因女童疼痛哭喊,男童才把積木塊拿出來。
女童家長指出,當日媽媽接女童回家,就發現她臉頰紅腫,晚間幫女童洗澡時,因女童哭喊下體疼痛,得知女童遭侵害後,立即帶她前往醫院急診室就診,經醫師診斷,女童的左臀、左小腿有瘀傷,下體也有紅斑等傷害。經女童隔日到校指認加上幼兒園調查,確認下手的「戴眼鏡男幼生」為同校某男童。
女童家長認為,女童在案發後,對於同齡男性、黑暗場產生驚嚇及迴避反應,夜眠中也出現哭泣現象,身心深受影響,他們也因此對女兒受害產生憤怒和自責情緒,跟著失眠數個月,必須花更大心力教養女童。認為男童父母疏於規範自己的孩子不能傷害別人,老師也沒善盡注意義務,提告要男童、男童父母、課後班老師和幼兒園連帶賠償痛50萬元。
男童家長:女童身上瘀傷、紅斑可能是自己跌倒
不過審理時,男童父母認為,女童年僅3歲多,力量與平衡還沒完全發展,日常活動中諸如跌倒、碰撞桌椅、家具或遊戲設施導致瘀傷很常見,不能說這是被攻擊導致,且女童若遭積木異物置入,下體應有明顯傷痕,但女童只有紅斑,紅斑也可能因為穿著緊身衣物、皮膚摩擦、自行搔癢或自己跌坐在像積木的小物品導致。
男童父母認為,兒子事發時只有4歲,沒有辦法理解或施行「將積木塞入他人下體」等行為,且經媽媽多次詢問,男童都表示沒有做過,並沒有證據證明男童有做這件事。
園方否認:教室內2個老師都沒聽到女童哭聲
幼兒園和課後班老師則說,當天教室除了課後班老師,還有一名專門照顧哭鬧幼兒的老師,2人都沒有聽到女童哭鬧,難以想像女童受到這種傷害沒有哭鬧。而幼兒園所使用之玩具、器物,都是經過主管機關認證的安全玩具,他們已按規定善盡職務,並沒有過失。
法官判男童和父母共賠50萬,園方免賠
法官則認為,女童雖只有3歲,對於加害人、加害工具的指認並沒有猶疑不確定的情形,且對於侵害過程內容具體,指稱男童拿三角形積木侵害時,也無接觸部位認知錯誤之虞,前後對父母、師長、警察陳述並無不一致,陳述內容可信度甚高。
法官指出,女童從受害到母親發現通報,隔日報警,時間緊密接續,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女童受誘導陳述的情形,被告也無法提出反證,判定男童對女童的行為與女童傷勢有因果關係,男童父母應連帶賠償女童30萬、女童父母各10萬。
另一方面,法官也認為,案發時2名教師都沒離開教室,三角積木玩具本身也不是危險的器物,加上無法期待教師能無時無刻注意每位幼童的一舉一動,對於男童突然傷害女童的行為,也無法事先預見,因為父母沒有提出老師有任何怠惰或放任幼童不管的情形,無證據顯示老師有過失行為,判老師免賠,幼兒園也無須連帶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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