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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驗尿超過「最低可定量濃度」判陰性 騎士獲無罪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9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曾因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去年6月他被指控吸毒,經尿液檢驗,雖然尿液檢驗判定為陰性,但檢方認為檢測結果超過「最低可定量濃度」,訊後仍依法將他起訴。不過,阿哲出庭時矢口否認吸毒,加上法院認為檢方證據不足,最終阿哲獲判無罪。

機車,手機,手機支架,外送,騎士(示意圖/CFP)

判決書中記載,檢方表示,阿哲曾因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2022年10月執行完畢,他卻在2025年6月於家中吸食甲基安非他命,3天後騎車外出,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查,他主動交付3組吸食器,經採尿送驗,檢測出尿液含有安非他命濃度86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574ng/mL。

檢方指出,由於沒有同時符合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大於等於500ng/mL且安非他命濃度值大於等於100ng/mL的條件,所以判定結果為陰性,但是檢測出的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都超過檢驗機構的「最低可定量濃度」,也就是20ng/mL,可見阿哲在採尿之前確實曾吸食毒品,訊後仍依法將他起訴。

阿哲出庭時則矢口否認在案發之前曾吸毒,他辯稱,尿液檢驗結果判定是陰性,就無法證明他有施用毒品,況且他最後一次吸毒是在2、3年前,最近根本沒有碰毒品。

台南地院法官表示,阿哲在接受警詢及法院審理時,均否認吸毒,雖然他在另案偵訊中曾自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但供稱的施用時間與本案大相逕庭;此外,本案也難認符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0條所指的「必要時」情形,所以檢方不得依「最低可定量濃度」來認定阿哲在採尿前有吸毒行為。

最終,法官認定,檢方所舉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阿哲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於是裁定阿哲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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