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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繼承養母遺產後聲請終止收養 法院「不准」理由一次看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4小時前 • 尹維源

一名男子成年後被伯母收養,養母過世後成為唯一繼承人,繼承逾新台幣613萬元遺產,事後卻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理由是希望回到原生父母身邊盡孝。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在取得遺產後再切割收養關係,顯失公平,判決駁回其聲請。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井主張,養母阿荷(均化名)於2021年過世後,他依禮俗守孝三年、按時祭祀,並未失孝道。但近年來其生母體弱多病,頻繁住院,他希望能回歸原生家庭,親自照顧生父母,以報生養之恩,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終止與養母間的收養關係。

法院查明,阿井與養母阿荷於2019年成立收養關係,當時阿井已年滿30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養母原有養子早逝,配偶亦先行離世,才再收養阿井,希望有人照料晚年生活、延續香火並處理身後事務。

阿井也坦承,當初收養是因養母罹癌、需要照顧,加上雙方本就比鄰而居、關係親近,才同意出養。他並表示,養母財產多已用於安養照護,實際繼承金額不如外界想像,但自己「想要一個完整性」,希望回到原生家庭。

不過,法院認為,阿井在被收養時已充分理解收養的法律意義與效果,既享有繼承權利,也應承擔照顧養母及百年後持續祭祀的義務。事實上,養母阿荷過世後,阿井確實以唯一法定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全部遺產,總額高達613萬9445元。

法院指出,若允許聲請人在取得遺產後,再終止收養關係,形同「權利拿走、義務抽身」,將嚴重違背收養制度的公平原則,對已故養母顯失公平,依法不應准許。

法院認為,是否終止收養關係,並不影響其實際照顧生父母的行為;且其原生家庭仍有其他手足可分擔照護責任,生父母當初同意出養時亦明確表示尚有其他子女可扶養,並不會因此陷入無人照料的困境。綜合考量收養目的、繼承結果及聲請理由,認定本件於養母死亡後再聲請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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