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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案 3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判決無效

台視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立法院藍白陣營於去年12月20日合力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大法官評決門檻,導致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今(19)日公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該修正案程序及實體均違憲,但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共同提公開法律意見書,指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主張該判決不具效力。

憲法法庭公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圖/台視新聞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後,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提出的不同意見書中明確主張,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

意見書中指出,今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意見書中也提到,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未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告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意見書表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5名大法官署名作成,「形式上一望即知其不符憲法法庭組成之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之判決」。

意見書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組織自主權」或「程序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不足法定人數之大法官所作成之判決,無法治癒其自始未合法成立之結構性瑕疵」。

3位大法官提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3位大法官也在意見書中提到,對於特殊急迫或具時限性的案件,理論上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作為例外處理方式,但該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3位大法官亦指出根本解決之道,「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針對外界質疑判決正當性,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在今日記者會上回應,本案雖有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但仍由5名大法官依法作成判決,並於判決中強調「為維持憲法法庭持續運作,確保憲政功能正常發揮,有必要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自現有總額中扣除,以利行使憲法解釋職權」。

責任編輯/陳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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