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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濠仲專欄:「民族團結法」上路後要抓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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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李濠仲
中國對台法律戰體系早已建立,並可分階段啟動,而每一步都比前一步更具脅迫性。(合成畫面/取自央視、freepik)

中國人大3月通過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在7月1日實行,當時官方解釋文件,主要指該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族事務的重要思想」,人權組織(Human Right Watch)隨即警告,這項法律將被用來強化官方意識形態,尤其針對少數民族和宗教團體,包括剝奪他們的「母語」,另外亦會提高「境外的控制」。

一方面,這部法律當然是為了讓習近平能更進一步推行以「同化」為特徵的民族政策,例如其中確立了所謂的「中華民族共同意識」,便包括必須在可見的公共設施、建築和旅遊景點「建立和突出具中國文化的符碼」。以及像是第40條規定,在婚姻方面,「當局應促進風俗習慣的轉變,確保文明進步」;第44條則要求企業和公共機構,舉凡各式協會、基金會和宗教組織,皆有義務動員宣傳中共的意識形態。

過去,圖博人(西藏)已被嚴管不得倡議語言(圖博/藏語)權利;未經國家許可學習《可蘭經》,也會被歸為「意識形態病毒」,從今爾後,中國非漢人民族(包括內蒙古)的處境相信只有愈壓抑。因而在這部法令即將正式上路前,已多有流亡海外的圖博人、維吾爾人疾呼反彈,不忍家鄉親友從此要生活再更不自由的環境。

另方面為人關注的是,這部法律涵蓋範圍不只中國境內,也不只包含港澳,還長臂管轄到海外華僑,不必懷疑,台灣人也被納入,即63條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很清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本質就是一部針對人類自由限縮,官方插手範圍擴大的「退步法」,尤其和美國上世紀民權運動所倡議,在追求民族團結與民族永續時,應是「以品格」去評判公民的精神大相逕庭。

最重要的是,它還特別強調了「境外的控制」。簡單說,現在中國對內管控已堪稱「完備」,尚「不受控」者多在海外,以及台灣。若回顧2005年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2015年「國家安全法」之後逐一發生的事,我們就不難預判接下來可能會出現什麼情況。

諸如,「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通過後,2024年遂有台灣社運人士楊智淵遭中國政府以分裂國家罪判刑9年;2025年,再有台灣出版社編輯富察,因「在台灣出版的書籍」被中國冠上「煽動分裂國家」罪名,遭判三年監禁。然後是同年,中國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對沈伯洋發布通緝,成為追緝境外「台獨頑固份子」首例。

於是,在這一連串從立法、抓人到通緝等作為,很快引起了國外學者注意,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研究員弗雷曼率先提出警告,認為中國20年來(從2025年「反分裂法」開始)針對台灣(人)所建構的法律戰,已逐步啟動,且手段也愈來愈清晰。

過去幾年中國所為,就是把原本對內的脅迫,不斷試圖延伸到台灣人身上。一開始,中國先大肆「爭取遣返」海外犯罪被捕的台灣人回中國受審,過程已被當成破壞台灣主權的有效工具。到以思想入罪的楊智淵、富察(李明哲、李孟居情節「殊途同歸」),確實證實了弗雷曼的警告不容輕忽。

2024年6月,中國發布了正式、針對「台獨頑固份子」的起訴指導方針,以為更廣泛的執法制定程序框架,同時再利用超過60個國家與中國簽訂涵蓋政治犯罪的引渡條約,聲稱任何支持「台獨」行為的人都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欲對台灣海外公民施加壓力,彷彿中國法律有凌駕台灣法律之上的權威。今天,如果說「反分裂國家」的指控,已基本上適用於民進黨的任何成員和支持者、親近者,「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作用,就是對更廣泛的台灣人開鍘,而中國對台灣(人)法律戰的每一步,也都只會比前一步還具脅迫性。

今年4月,弗雷曼再次撰文警告,在任何中國對台軍事升級之前,法律戰都會先行加劇,所以,如果想要了解台灣危機最有可能從何處爆發,與其花時間研究中國兩棲艦艇的數量(弗雷曼指的是美國),實則應多花時間去研讀中國的法律條文,因為較之軍事威脅,應對中國的法律戰更是刻不容緩。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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