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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送「退出中國籍申請表」給李貞秀 內政部:若就職前未辦理應解職

台視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民眾黨籍中配李貞秀明(3)日將在立院宣示就職,內政部今表示,下午已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達李貞秀國會辦公室,若立法委員就到職前未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經查明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內政部重申,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之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亦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表示,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倘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該國國籍,即會面臨法律義務上之衝突,亦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因此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外,亦保護渠等擔任民選公職可能面臨之矛盾及風險。

內政部說明,倘立法委員未及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之意旨。立法院就立法委員有無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另針對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透露,李貞秀已按規範申請放棄。內政部表示,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予內政部,作為處理國籍案件之參考。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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