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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購買化粧品返國轉售觸法 高雄市衛生局依法開罰一萬起跳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疫情後民眾出國旅遊人數成長,帶動購物消費行為增加,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發現,有民眾自國外購買化粧品回國上網轉賣,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販售化粧品須辦理產品登錄及產品標示規定,統計去(114)年查獲違法販售化粧品共63件,裁處金額達99萬5千元。衛生局提醒,化粧品須辦理登錄及標示才可合法販售,網購非合法輸入品安全保障不足,民眾販售及購買前應三思。

衛生局指出,民眾常於國外旅行時購買化粧品,回國後發現採購太多未能使用,習慣進而於網路平台轉賣,依法違者裁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去年查到違反販售化粧品共63件,以化粧水/油及面霜乳液類有28件最多,累計裁罰共51萬1千元,其次為沐浴乳及洗髮乳共13件,裁罰共16萬元,此外亦有唇膏、香皂、指甲油等品項。

衛生局也提醒,依法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民眾若自國外購買玻璃安瓿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事先填具「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https://gov.tw/4bz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後才能輸入,且該類化粧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相關專案輸入審查作業時間、所需資料及注意事項,可撥打化粧品諮詢專線02-25217350洽詢。

衛生局強調,國外購買的化粧品非國內廠商合法輸入,使用前若未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等,以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僅能自行向國外求償,購買前仍應謹慎,以保障自身安全。民眾應謹慎購買並不得違法轉賣,保障自身及他人健康安全。相關化粧品安全使用認知及選用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成立「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https://www.facebook.com/tfdacos )」粉絲團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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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樣態範例(無中文標示)-防曬乳液。(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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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樣態範例(無中文標示)-保濕乳液。(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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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樣態範例(無中文標示)-修護精華霜(眉部紋繡後使用)。(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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