佯稱「握有裸照」!少女遭脅迫發生關係 渣男二度逞慾下場曝
桃園一名惡劣曾姓男子,在網路上結識年僅14歲的少女,竟佯稱握有對方的裸照,以「幫她處理」為由,脅迫少女與他發生性行為作為「補償」,少女因心生恐懼而就範。事後兩人又二度發生關係。少女身心受創,憤而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審理後,近日判決曾男須賠償40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於112年4月間,曾男(現已成年)透過網路結識當時年僅14歲的被害少女。他竟心生歹念,利用Instagram帳號向少女誆稱,在網路上看到她的裸照,可以代為處理,但條件是必須與他發生性行為當作「補償」。少女聽聞後誤信為真,且因害怕私密照外流,內心恐慌不已。
同年4月23日下午,曾男將少女帶往桃園市中壢區的汽車旅館,在房間內不顧其意願,強行性侵得逞。事隔近3個月,兩人於同年7月13日晚間再度相約至同一旅館發生性關係。少女因此事件身心嚴重受創,事後由法定代理人協助,除提出刑事告訴外,也一併提起民事訴訟,向曾男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00萬5000元。
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時,曾男經合法通知卻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形同放棄抗辯。法官依據刑事案件卷證,確認曾男對兩次性交行為均坦承不諱,因此認定其侵害少女的性自主權(貞操權)屬實,必須負起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少女因此事件支出診療費用5000元,此部分應予賠償。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考量少女現仍在學、無工作收入;曾男為高職畢業,原為服役身分。綜合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曾男利用少女年幼、以不實言詞施加心理壓力迫使就範的惡劣手段,對少女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最後判准慰撫金40萬元。加上醫療費,總計判賠40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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