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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國人也難逃全球稅網?資誠示警:贈與人非美籍 移轉房產恐遭課40%重稅

anue鉅亨網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圖:Pixabay/Unsplash/Pexel

許多台灣人誤以為不具美國身份即可免除美國贈與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 Taiwan)提醒,這類認知可能導致巨大的稅務風險 。非美國人士若贈與美國境內的有形財產,如房地產,即便不具美國稅務居民身分,仍須按 18% 至 40% 的累進稅率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

資誠強調,非美國人並不享有「統一終身免稅額」,僅能適用年度免稅額,且受贈配偶是否為美國公民,也會決定是否適用無上限的婚姻扣除額 。對於有跨國資產安排的家族,應提早盤點資產類型與居留意圖,以免誤入全球資產課稅地雷 。

資誠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指出,美國稅法對非美國人士的課稅關鍵在於資產「在哪裡」與「贈與什麼」 。若是轉移位於美國境內的「有形財產」,例如不動產,便屬於美國課稅資產 。雖然贈與美國公司股票等「無形資產」在多數情況下可豁免,但投資人常將兩者混淆,導致申報錯誤 。

此外,大眾常將所得稅稅務居民與「贈與稅居民(domicile)」混為一談,但兩者是獨立的判定標準 。贈與稅居民的認定取決於是否有長期居留美國的意圖及家庭重心 。一旦被認定為贈與稅居民,其「全球資產」的贈與都可能納入美國課稅範圍,而非僅限於美國境內資產 。

在稅率計算上,非美國人士適用與美國人相同的 18% 到 40% 累進稅率 。然而,最大的差異在於非美國人士沒有可使用的「統一終身免稅額」,因此贈與金額一旦超過年度免稅額,就必須繳稅 。在夫妻間的贈與方面,只有當「受贈配偶」具備美國公民身份時,才可享有婚姻扣除額無上限的優惠;若配偶非美國公民,則僅能適用較高額度的年度免稅額 。

申報實務上,贈與人須填報 Form 709 。若受贈人為美國稅務居民,且單年度收到的贈與公允市價超過 10 萬美元,受贈人亦須填報 Form 3520 進行資訊揭露 。雖然 Form 3520 不需繳稅,但若漏報,最高可能面臨按贈與金額一定比例計算的罰款 。

蘇宥人建議,在進行資產移轉前應優先釐清三要素:研判贈與人身份、確認資產類型與所在地、以及核實受贈人身分 。針對複雜的跨國家族財富移轉,宜同步檢視台灣與美國間是否有相關稅收協議,並備齊專業鑑價報告與佐證文件,以降低遲報或漏報的法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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