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闖小吃店砸門嗆聲?老闆娘證詞反覆、逾期提告 討債團二審全無罪
台中市一間小吃店在2018年間,傳出遭多名男子深夜闖入砸損門鎖、恐嚇討債,但案經法院審理後,出現大逆轉。由於吳姓老闆娘對案發過程的指控前後不一,監視器畫面也未錄下恐嚇舉動,加上毀損與侵入住宅部分,已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一審判楊姓、曾姓等6名男子無罪及公訴不受理。檢方對曾男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也予駁回,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楊姓男子因與吳姓老闆娘有債務糾紛,在2018年9月28日深夜非營業時間,教唆曾姓、柯姓、陳姓等共6名男子前往該店,曾男等人徒手推開鐵捲門、踹壞木門鎖後侵入店內,不僅大聲咆哮、甩椅子,更恫嚇「若不還錢,要每天來鬧事,讓妳無法開店」,致使吳女心生畏懼躲至二樓報警,依恐嚇、毀損、侵入住宅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勘驗案發當時的店內監視器畫面,發現曾男等人進入店內後,雖有與員工交談,但完全沒有吳女所指控的「用力推椅子」或砸店等激烈舉動,監視器錄音無法清晰辨識出恐嚇對話內容。
此外,吳女在案發初期的調查局筆錄中,從未提及遭人甩椅子或出言恐嚇,直到數年後的偵訊時才改口,前後證詞明顯不一,在缺乏其他客觀補強證據下,法院認定恐嚇危害安全罪證不足。
針對無故侵入住宅與毀損罪部分,法官指出,這兩項罪名屬告訴乃論之罪,依法需在知悉犯人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吳女早在2018年10月間製作調查筆錄時,已知警方有抄錄在場嫌犯的身分資料,當時卻未表明提告意願,直到2025年1月才向檢察官正式表示要提出毀損與侵入住宅告訴,顯然已逾6個月的合法告訴期限。
台中地院據此,判決楊男、柯男等5人,以及另案審理的曾男,恐嚇部分皆無罪,侵入住宅與毀損部分則公訴不受理。
檢察官雖針對曾男的判決結果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但二審法官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告訴人確實逾期提告且恐嚇證據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