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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營質疑林國漳「曾替詐欺、性侵犯辯護」 北律罕發聲:勿將刑事辯護污名化

華視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華視
圖/資料照

2026選戰倒數,國民黨立院黨團和藍營宜蘭縣長參選人吳宗憲近日指控,民進黨宜蘭縣長參選人林國漳任職法扶律師時,曾替詐欺、貪汙、性侵犯等人辯護。對此,台北律師公會今(23)日罕見發布5點聲明,嚴正強調刑事辯護是公平審判不可或缺的一環,律師不得因履行職務而被等同於當事人,若以承辦案件的罪名評價律師,將產生寒蟬效應,反對以辯護行為作為政治攻防工具。

北律表示,依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刑事被告享有充分防禦及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並明定一定案件應行強制辯護,同法第284條更規定,此類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辯護制度之目的,在於確保國家以刑罰剝奪人民生命、自由之前,證據受到充分檢驗,程序依法進行。案件越重大、社會情緒越強烈,越需要健全的辯護制度,使司法判斷建立在法律與證據之上,而非預斷或情緒。

北律指出,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8點明定,律師不得因履行職務,而被視為與其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主張具有相同立場。歐洲理事會於2025年通過之《保護律師職業公約》第6條第5項亦明定,各締約方應確保律師不因被等同於其當事人或當事人之訴求,而遭受不利後果。不得將律師與其當事人、當事人所受指控或其主張等同視之,是保障律師獨立執業及人民有效獲得法律協助的重要法治原則。

北律強調,律師為刑事被告辯護、主張法律保障之權利,不表示認同被告遭指控之行為;要求國家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也不等於妨礙犯罪追訴。辯護人的職責,在於依法律與證據檢驗犯罪指控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可信、程序是否合法。正因為辯護人能夠質疑證據、指出矛盾、要求程序合法,法院的判決才能經得起檢驗。因此,將「為刑事被告辯護」本身視為值得非難,甚至將律師與當事人所涉犯罪相連結,是對律師角色與刑事辯護制度的根本誤解。

北律認為,即使相關發言聲稱無意污名化律師,若仍以律師曾承辦何種罪名案件,作為質疑其人格或品格的依據,甚至將接受有償委任描述為可疑動機,其客觀效果仍是在將律師與當事人所涉犯罪相互連結。若此種論述成為常態,刑事辯護律師可能因曾代理某種案件、為何種被告辯護而遭受非難,進而使律師對承辦重大或敏感案件有所顧忌,最終影響人民獲得充分辯護的權利。刑事司法有賴審、檢、辯各自依法履行職責並相互制衡。污名化任何一方,最終受損的都是需要司法保障的人民。

北律也強調,不評論候選人的政治立場,亦不為任何候選人或政黨背書。候選人的言行及專業表現,自得受社會公評;律師承辦個案如有違法或違反專業倫理,也自有司法程序及律師自治、自律機制處理。但「曾為何種罪名的被告辯護」本身,不應成為評價律師人格或品格的負面依據。刑事辯護不是替犯罪背書,而是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保障被告獲得辯護,也不是保障犯罪,而是確保國家只能依據法律、證據及正當程序行使刑罰權。

北律說,無論相關言論出自何黨何派、針對何人,只要將律師依法執行辯護職務與當事人所受犯罪指控相互連結,本會均表達反對。本會呼籲各政黨、公職人員及所有參與公共討論者,在政治與選舉攻防中謹守法治底線,尊重律師依法履行職務的專業角色,勿將刑事辯護污名化,更不應以貶抑辯護制度作為政治攻防之手段。保障辯護人依法為當事人辯護,所保障的從來不只是律師,而是每一個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時,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藍營質疑林國漳「曾替詐欺、性侵犯辯護」 北律罕發聲:勿將刑事辯護污名化 | 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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