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證券屢爆災情 金管會:最重可罰600萬元 另曝「1要求」
台新證券和元富證券合併後出包三次,金管會21日表示,後續待證交所完成實地查核及進行缺失了解後,視情節依照證交法178-1條,對公司裁處新台幣30萬元至600萬元罰鍰,不排除一併懲處高階主管,並要求台新證券確實檢討事發生故原因,提出短、中、長期改善措施,確保不再發生影響交易人權益之情事。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指出,台新證券於4月14日發生錯帳事件,依「T+2」規定,應於4月16日上午10時前完成申報。惟因當時資料尚未蒐集完備,台新證券遂申請延後,並於4月16日晚間8時向證交所申報錯帳資料。
他進一步說明,錯帳如未依規定申報,可處以新台幣10萬元違約金,但因後續尚有信用交易等相關資料延遲申報情形,將併案處理過怠金,目前尚未確定最終處分金額。根據規定,公司延遲申報所處的過怠金超過1小時以內者課3萬元,超逾1小時以上,每超過1小時、各增加1萬元。
他強調,證交法有很多處分工具,包括對券商個人限制、業務限制、警告等,但重點是公司要檢視原因並徹底改善,避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對於台新證券第三度出包的情況,黃仲豪表示,主要是旗下「PhoneEZ」App主機出現記憶體不足,介面出現轉圈圈的標示,影響部分客戶下單及使用查詢功能。惟因台新證券尚有其他交易平台可供使用,並已即時提醒客戶改以其他App操作,在短時間內提供替代方案,故未對投資人交易造成重大影響,且未涉及公司核心系統,該問題在收盤之前已解決,過往也曾有券商發生過類似的情況。
台新證券4月14日爆發委託回報、成交回報系統異常,導致部分投資人誤以為下單未成功,進而重複下單。公司20日正式申報錯帳筆數約9321筆、總金額約20.11億元,並表示反向沖銷後實際損失約4,300萬元,將由公司全數承擔,不影響客戶權益。
針對錯帳沖銷,黃仲豪解釋其概念,若投資人先以100元下單1張股票,後再以110元下單第二張股票,若投資人認定以第一張單為主,等於110元的單為錯帳,相當於券商多以110元買進一張股票,業者需反向沖銷賣掉。這時,券商若能以115元賣出,則賺5元,若以105元賣出則賠5元,因此錯帳金額不會等於實際損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