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學生喊「老師好」1百次涉霸凌記申誡 老師提告翻案仍吞敗
南部一所高中老師,因學生禮貌欠佳,在其他同學面前要求講「老師好」100次,遭到學生申訴遭霸凌,校方調查後,認定構成言語霸凌記申誡2次,老師不服提告打官司翻案,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學生不禮貌並非違反校規,且老師在公開場合要求學說「老師好」100次,讓其他同學得以見聞,用此人格羞辱對待學生,導致令學生感到難堪、害怕,判決老師敗訴。
根據判決書,老師遭到學生投訴,多次以言語直接或間接對學生進行貶抑,排擠、欺負行為,使學生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導致產生精神上壓力、不想上原告的課,影響其學習意願,行為對學生構成霸凌,事後校方調查認定霸凌成立,將老師記申誡兩次,但老師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於是向法院提起起行政訴訟。
老師辯稱,因該位學生對他欠缺應有之禮貌,才要求他講「老師好」100次,實際第15次時就要求停止,此舉是基於教師之職責,要讓學生了解要對老師尊敬。
另外老師也辯稱,因該名學生在教室外吵鬧,上課時又放空不專心,未帶美術用品,因此要求他到教官室拿警告單,並將上課內容全部抄寫在一張白紙,目的在使他知所警惕,專心上課,事後也並未懲處學生,純粹是基於教學現場秩序之維護及為使學生專心上課必要之行為。
法官調查後認為,學生平日不禮貌、課堂放空等非屬違反校規行為,利用「記警告」的權力,使學生在心理上感到恐懼、孤立或被貶低。尤其,就未問好打招呼不禮貌行為,甚且於公開場合大聲要求學生對他說「老師好」100次,讓其他同學得以見聞,用此人格羞辱對待學生,導致令學生感到難堪、害怕。
因此法官認定,老師多次以言語直接或間接對學生「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行為,使學生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壓力、不想上老師的課,影響其學習意願,符合霸凌「持續性」之要件,行為對學生構成校園霸凌之行為。
法官也認定,校方召開評審會議,過程均依照規定辦理,並無不妥或違法,因此判決他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