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差別對待後被裁 滙豐環球非華裔分析師入稟控歧視
滙豐環球服務(香港)的一名前高等商業分析師,指因他是黑人而遭上司有差別對待,經內部調查後公司證實部分投訴成立,但稱不涉及種族歧視,而他於不久後即被裁員。該名前分析師於上周五(18日)自行入稟區院,指滙豐環球服務涉及種族歧視,要求法庭頒令對方違反相關的歧視條例,要作出一般賠償及懲罰性賠償。
原告是Robert Ngugi Tomkinson,被告是滙豐環球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據原告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他為一名黑人,自2019年11月起於匯豐銀行集團任職,離職前為滙豐環球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擔任高級商業分析師,並於今年5月12日離職,其工作表現一直理想。原告指,其新任的上司經理於去年4月履新後,原告持續遭有差別對待,原告認為與他是黑人有關,並於同年9月向人事部等作內部投訴。內部調查於今年2月11日證實部分投訴成立,認為該上司的行為不當,曾向無關人士披露原告的工作表現等,但稱事件不涉及種族歧視。
原告指由於內部調查的結果未符合,他的績效改善計劃(PIP)亦被取消,在上述投訴結果發出的2天後,原告即被裁員。原告認為被告有意報復,因為被裁的人員中只有他是長期員工,與他職位或職級相同的其他員工均可留任,他是同級職員中唯一黑人,而其他員工從未受到他同樣的待遇,如被拒參加會議、獎金被削減,及被提前裁員等。原告又指其年度獎金亦曾被削減35%,原因為績效評級「偏離軌道」。原告認為,該些安排令其工作環境充滿壓力和敵意,亦令他在行業內的聲譽受損,受到精神壓力及造成經濟損失。
原告稱曾追問被告確實的裁員準則,但只獲告知裁員因原告轉換團隊,可是原告的職級及職責從未有變更。原告亦曾要求調派到其他內部項目,但在無合理解釋下遭拒,其他同事卻獲批,質疑被告雙重標準,亦令他進一步懷疑公司差別對待及種族歧視。原告又指裁員方案中包含了對反歧視條例下的豁免聲明,但公司只給他3天的時間考慮,令他無法獲得法律諮詢。他最終決定入稟法院,指被告涉種族歧視並要求賠償。
案件編號:DCEO 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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