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國安法律維護個人安全 制度保障下不擔心人權自由收窄
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列明要尊重人權自由,並不是空話,即使國際公約賦予權利,法例可施加合理限制維護國安,有關限制都是合適及合乎比例,並非為限制人權,指出「國家安全最終都是影響到個人的安全,如果沒有個人的安全,講其他人權自由是沒有意思」,本港亦有具獨立審判權的法院把關,嚴謹確保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措施保障人權自由,認為在制度保障下,不必要擔心人權自由收窄。
林定國又回應警方國安處早前禁制一款涉及宣揚台獨及港獨的手機遊戲,指出沒有人會不同意相關遊戲違反國安法律,當局說明遊戲有問題是公道做法,令大家不會誤墮法網;他又指,食環署早前在餐廳牌照中新增國安條件,只是要餐廳維護國家安全,落實法律責任,相關事例都不反映自由正在收窄。
當局敗訴後檢討實施細則非輸打贏要 合符普通法制度
已解散的支聯會,早前就拒交資料案終審上訴得直,林定國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正積極研究優化《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用辭,會深思熟慮,確保平衡有效性、法治原則及人權自由,有定案時會適時公布。
對於若律政司每次敗訴就完善法律條文,會否令外界有「輸打贏要」的觀感,林定國指出,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中,法庭絕大部分都同意特區政府,又強調任何新法律都要透過實際案例,掌握如何正確解釋,以達到立法原意,重申普通法制度,就是透過三權互動不斷完善,相關修訂亦是會審慎進行。
「普通法制度是這樣運作,法院可以不同意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有需要的提出修改建議,有需要的通過立法機關同意及檢視,國安法並沒有例外,不存在甚麼輸打贏要,明知法律有漏洞及不理想的地方,難道坐視不理嗎?」
駐港國安公署與警方聯合行動 作調研是合理做法
駐港國安公署早前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安排。被問到會否令外界認為,有可能觸發啟動《香港國安法》第55條,中央會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林定國表示,條文自訂立時已存在,駐港國安公署亦需經非常嚴格的程序和條件,才會行使管轄權,《國安法》亦列明駐港國安公署的責任及限制,認為駐港國安公署透過行動作調研是合理做法。
「現在這件事並不是駐港國安公署已正式行使第55條,可以在香港運用執法權利,不反映現時已有些『殺到埋身』的事件,完全不要這樣解讀,只是很順理成章,都要有些調研的,調研沒有違反香港法律。」
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林定國表示,在籌備過程中,最重要是處理好總部的選址及改建,指選址需位處市區、面積足夠、亦需具歷史意義,過程並不容易,認為是有挑戰但有趣的過程,並不辛酸,形容「榮幸的事不可以說辛酸兩個字」。
記者:陳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