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父棄屍海上 保險經紀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判刑
欠債保險經紀於2018年在父親家中弒父,並在行兇翌日棄屍於香港仔華富邨附近海面,又用父親的提款卡盜取其銀行存款,以還款給高利貸。該名經紀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謀殺罪成,被判囚終身。該名經紀不服定罪,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經早前開庭後,今(7月31日)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及判刑。法庭亦會等待是否有重審案件的申請,屆時再作討論。
現年33歲的上訴人黎謹友被控於2018年12月4日,謀殺其當時65歲的父親黎金福,他就該項控罪被陪團裁定罪成,被法官判囚判身。上訴人另承認一項盜竊罪,指他弒父後偷走其父在銀行的20.3萬元,判囚2年3個月,與謀殺罪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引導陪審團,指出,黎在「弒父後的行為」對證明他有否謀殺意圖或他是否因父親挑釁而失去自制力沒有證據價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正確引導陪審團,即控方可從「弒父後行為」推論黎的謀殺意圖。
上訴方又提出在本案原審階段,上訴人供稱獲父親邀約飲茶,控方質疑說謊。上訴方表示,近期發現事主曾以未被披露的手機號碼致電上訴人,通話近半分鐘;倘若陪審團知悉證據,可能對上訴人自辯的可信性持不同看法。上訴庭指,綜合現時的證據,是上訴人自己選擇不向其律師團隊披露該手機號碼的事,在被判刑後才作披露。但上訴庭認為該次通話紀錄確存在,如陪審團得悉此紀錄,可用作考慮上訴人的說法是否可信,但原審時並無此方面的證據,對上訴人構成不公。
據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上訴人到屯門找死者飲茶,兩人於早上11時許返回死者屯門寶田邨的寓所中,死者其後在住所喪命。上訴人之後電召貨車,於翌日將載有死者屍體的膠箱,由屯門運到香港仔華富邨舊居,至晚上把屍體拋落瀑布灣海面,再於12月6日中午乘搭飛機前往台灣。警員其後得知死者身份,最終成功聯絡上訴人。上訴人承認弒父及棄屍,並於同日晚上乘飛機返港。上訴人聲稱案發前因欠債準備自殺,故帶刀到父親家準備見對方最後一面。與父親見面後,他問父親借錢,父親拒絕之餘,還襲擊他及以言語侮辱他是,他在被激怒下殺死死者。
案件編號:CACC 1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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