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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控方結案:各被告串謀勾結外國 毋須證《國安法》後有新協議 只須證協議持續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08月18日09:3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控、辯雙方早前完成舉證,原定上周開始結案陳詞。惟因黑雨及法庭須為黎安排心電圖醫測儀,押後至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8 日審訊。黎智英配戴心電圖監測儀應訊,開庭前向旁聽席揮手。

控方結案陳詞指,案中各被告於《國安法》前有協議進行一連串行動,包括要求外國制裁中港。而在《國安法》後,各被告持續進行相關行為,因此協議仍持續,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在《國安法》後有新協議,亦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繼續行事,足以入罪。案件下午續審。

上 6 時半,有逾 30 名人於黃雨下撐傘排隊。(《法庭線》記者攝)

清晨逾 30 人庭外冒雨排隊

早上 6 時半,有逾 30 名人於黃雨下撐傘排隊,等候取旁聽籌。早上 6 時已到達的莫小姐表示,今早乘搭通宵巴士前往法院大樓,希望入到正庭支持黎智英:「因為見到啲報道都擔心,同埋上兩次我都冇嚟到,咁佢又再延期喎,咁就真係要嚟吓啦,如果唔係唔知見唔見到。」

莫小姐(《法庭線》記者攝)

另一位旁聽人士劉先生約於早上 7 時到達,他指於黎早前作供時亦曾旁聽,形容黎於上周五的狀態截然不同:「相比呢嗰陣都係仲好精神熱烈,同埋嗰個答辯都思路清楚。但禮拜五見到佢嘅時候完全兩個人咁樣,譬如即係瘦好多啦,跟住面好黑呀,頭耷耷呀,已經冇咗前幾個月嗰啲風采。」

劉先生(《法庭線》記者攝)
載著黎智英的「鐵甲威龍」囚車,上午 9 時許逆線駛入法院羈留室,多名警員在場戒備。(《法庭線》記者攝)

保安阻止旁聽人士向黎揮手

開庭前,法庭保安再次宣讀指,法官下令不論法官是否在場,或休庭期間,旁聽人士都要保持安靜,不得發表意見、個人感受及祝福語及道別語。

黎身穿白風褸及卡其長褲,於 3 名懲教職員押解下步入被告欄,戴上黑眼鏡及助聽器,向旁聽人士及親友微笑、揮手及雙手合十打招呼。有旁聽人士向黎揮手,隨即被保安上前阻止,該旁聽人士質疑「揮手都唔得?」保安警告,「頭先講過唔可以揮手」。

辯方上周申請黎於結案陳詞期間毋須出庭,並透露黎出現心悸,醫生建議配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控方周天行周一指,上周五已向黎提供監測儀,黎亦沒有再提及心臟或其他健康問題。法官杜麗冰指,醫生評估黎身心適合出庭應訊,並向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若黎於聆訊期間有不適或需要休息,可隨時提出。

控方:將就 5 項議題陳詞

控方遂開始結案陳詞,指其書面陳詞超過 860 頁,內容橫跨黎的思想狀態、法律爭議等,將就 5 方面陳詞。

  • 第一,就辯方認為《國安法》前的協議,隨《國安法》實施已受挫失效(frustration),是否適用於本案
  • 第二,《國安法》第 29 條中,「請求」、「制裁」及「敵對行動」字眼應如何定義
  • 第三,針對煽動罪,控方是否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 第四,關於公司被告的刑事責任,誰是公司的「指示人(directing mind)」
  • 第五,回應辯方爭議案件牽涉人權等議題

控方:毋須證《國安法》後有新協議

只須證協議持續

針對首項議題,控方強調,若被告協議串謀犯案,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前不一定違法,在《國安法》實施後,情況不再一樣,並引述「47 人初選案」,指可見毋須有新的協議。

周天行續指,控方毋須介定本案確實於何時出現串謀,亦非每名串謀者都需要知悉所有協議細節。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足以入罪。

控方認為,針對兩項串謀勾結罪,各被告於《國安法》前有協議進行一連串行動,包括要求外國制裁中港。而在《國安法》後,各被告持續進行相關行為,因此協議仍然持續,屬串謀犯案。控方指,只要有證據證明,各方有公開的作為(overt act)依循協議便可。而本案中有不同「從犯證人」出庭作供,均有說明協議內容。

辯:協議因《國安法》失效

控:《合約法》概念不適用本案

至於辯方認為,相關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已失效,須證明有新協議才能入罪。控方認為,被告毋須有新協議,只要有證據證明《國安法》前的協議,於法例生效後仍然持續,則屬違法。控方又質疑,辯方引用的《合約法》概念,並不適用於本案刑事串謀行為。

法官李運騰舉例問,假如他與控方周天行今天協議謀殺辯方彭耀鴻,但彭於昨天死亡,協議是否便失效?周同意,但強調自協議成立一刻,已屬違法。

控辯引張曉明發言 官質疑不適用

針對條文字眼,控方提到,辯方爭議《國安法》第三章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條文當中,沒提及「勾結」(Collusion)字眼,指「勾結」暗示各方之間存在協議或秘密協議,並引述時任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記者會稱,「香港一些人對『勾結』一詞不熟悉⋯這個詞的字面意思是『相互竄通干壞事』,是一個貶義詞」。

李運騰打斷指,終院在「呂世瑜案」裁決指,法庭只能採納與《國安法》目的、憲政地位有直接關連的資料,質疑張曉明的發言僅意見、不適用。

李運騰再指,「恕我直言,張先生不是《國安法》起草者或立法機關成員,他也不是內地立法機關成員,那麼他能以甚麼身分談論《國安法》定義呢?」。李質疑,控辯在書面陳詞均引用張曉明發言,法庭應否接納。

控方指,終院裁決容許使用外在材料(extrinsic materials),並指張曉明在記者會提到,「勾結」與《國安法》第 29 條所列出的行為有關。

李反駁「是,但那些材料需與有份起草《國安法》人士相關」(Yes, but that was by those people who had some responsibility in the drafting of the NSL)。法官杜麗冰總結指,換言之控方主張,《國安法》第 29 條毋須證明存在協議或秘密協議。

本案 2023 年開審黎作供 52 日

本案於 2023 年 12 月 18 日開審,控方於審訊第 90 日、2024 年 6 月 11 日完成舉證,已超出原定 80 日審期。3 位法官於 7 月 25 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押至 11 月 20 日續審,黎智英出庭作供,並於 2025 年 3 月 6 日完成 52 天作供。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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