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遷離收緊管理 停發新牌逾半世紀
香港小販政策歷經數十年演變,政府為滿足不斷轉變且時而矛盾的社會需求,對小販活動的發牌和管理方針亦持續調整。政府不單止自1972年起停止簽發新的小販牌照,亦嚴格限制小販牌照的繼承和轉讓,而固定攤位牌照僅可傳予直系親屬,而自2002年起,政府更鼓勵小販自願交還牌照。
小販活動雖為普羅市民提供便利,卻也衍生多重問題,包括日益增長的小販人數,導致街道阻塞、環境滋擾,甚至構成衞生及火警風險,對附近居民構成困擾。為紓緩街頭擠塞問題,當局早於1959年便建議興建離街固定攤位小販市場,容納流動及固定攤位小販,初期計劃與新街市項目同步推行。
至1973年,當局推出新的小販認可區計劃,允許小販在指定範圍內合法營業。1979年,前市政局進一步決定,容許部分暫准在街頭營業的小販,根據分階段實施的小販認可營業地點計劃,按地區重新編配範圍。合資格小販可透過抽籤獲編配不超逾1.1平方米的固定攤位,並獲發新的固定攤位牌照。這些小販攤位不得豎設永久構築物,而須使用可隨時移離的攤檔,並在指定營業時間後移離。
自70年代初起,當局奉行的基本政策是不簽發新的小販牌照,並將街頭小販遷移至離街小販市場或公眾街市。然而,實際操作上將所有街頭小販遷移至公眾街市並非總能成功,物色足夠容納所有小販的合適地點尤為困難。當局於是採取對已由街頭小販佔用的街道進行管制,而基於環境衞生考量,當年優先將售賣新鮮食品或副食品的街頭小販遷入公眾街市,而售賣乾貨的小販則次之。同時,當局亦積極物色新的街頭擺賣點,劃作小販認可區,作為規管街頭擺賣活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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