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內地6年早前被押返香港 販毒男子今按當年判決囚12年
一名男子涉於2018年在深水埗販運135克冰毒被捕,案件於翌年在高院審訊期間,該男子棄保潛逃往內地,他其後在內地因「偷越邊境罪」被判囚。直至今早(25日),警員在深圳灣口岸從內地執法機關接收該名已在內地服刑完畢的男疑犯。該男疑犯於今午被解往高院,由於該名被告涉及的販毒案,於當年被告缺席下已裁定販毒罪成,法官黎婉姫按當年判決,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2年。
警員於2025年5月20日,循相互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通報,現年50歲的男疑犯陳昌明在內地水域因涉嫌干犯「偷越邊境」罪被拘留,其後於內地被判囚,現已服刑完畢。內地執法機關完成相關司法程序後,於今早將陳移交香港,警員在接收陳後,於下午將他解往高院應訊。
被告陳昌明涉於2018年7月2日在深水埗販運135克「冰毒」,案件於2019年7月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但陳在結案陳詞階段無故缺席聆訊並潛逃內地,同年7月15日,高院經審訊後裁定被告販毒罪成。據控方案情指,被告被警方發現時手持裝有毒品的袋子,試圖快速離開現場,但他最終被警員追上,他則將手中的毒品袋扔到斜坡上。
據當時的判詞指,被告已婚並育有3名子女,在建築工程公司工作且收入穩定。被告並無販毒案底,但曾於2013年被裁定藏毒及拒捕罪成,被判入獄10個月,他於2014年2月18日出獄後,再於2015年因賭博罪成被罰款500元。當時的主審法官按販運70克至300克「冰毒」可判處11年至15年監禁的量刑指引,判處販運135克「冰毒」的被告監禁12年。
案件編號:HCCC 3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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