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阿Mo向僱主索償勝訴 「舞館」須負法律責任 待評估賠償額
男團 MIRROR 2022 年紅館演唱會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其中一人,李啟言(阿 Mo)入稟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作出賠償。案件周五(4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舞館」繼續沒代表應訊,亦沒有接收文件。
法官羅麗萍認為,「舞館」一方明顯逃避法律責任,加上已事隔 3 年,直接判李啟言勝訴,僱主須負法律責任,賠償金額有待評估。申請方將呈交李的證人陳述書,說明事發前收入、醫療費用等。
申請方另指,相關的刑事審訊剛完結,仍待勞工處提供證人供詞,不排除與本索償案有關。官質疑「佢(申請人)已經等得太耐喇」,指不會再等申請方考慮是否向總承判商索償,押後至 10 月再進行指示聆訊。申請方另透露,阿 Mo 正在海外留醫。
官:答辯方逃避責任 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 2022 年 7 月 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 27 歲,月入 $73,720。
案件上次聆訊時,法官羅麗萍基於申請方七度送遞文件,答辯方均沒有接受,認為答辯方有意迴避,因此頒下「除非命令」(unless order),頒令若答辯方未能在 42 天內提交抗辯,法庭將頒下對申請人有利的非正審判決(interlactory judgment)。
案件周五再進行指示聆訊,答辯方仍沒有代表到庭,亦沒有接受申請方在 7 月 2 日送遞的文件。法官認為答辯方「係逃避緊呢個責任」,而案件歷時已久,申請方已經將工傷評估證明書存檔,向申請方稱,「相信你當事人都要求,希望法庭盡快審理案件,盡快得到賠償,已經好耐喇」。
法官直接頒下非正審判決,判李啟言勝訴,答辯方須對他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
法官又指,「舞館」早於勞工處傳票聆訊,承認是申請人的僱主,因此毋須爭議僱傭關係,現在餘下的議題是申請人事發前的收入、醫療費用、照顧賠償,需要申請人在證人陳述書交代,然後便可排期審訊。
法官續指,法庭「完全體恤」申請人的情況,希望證人陳述書能清楚交代,屆時申請人出庭作證便毋須重新交代,可採納證人陳述書內容。
申請方:尚待勞工處文件
官:再等候不符申請人利益
申請方則指,由於本案相關的刑事審訊剛結束,現在尚待勞工處提供證人口供等文件,多達 256GB,「唔排除」與本案的僱員補償有關。
法官則指,上一次聆訊已提醒,申請方若要將總承判商加入本訴訟,需要盡快處理,亦已經超出了兩年的起訴期限,「佢(申請人)已經等得太耐喇,呢件案件發生咗 3 年喇,到今日你哋仲話要考慮告唔告其他人呀?」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7 日進行指示聆訊,重申法庭「唔會再等㗎喇,會盡快安排審訊」,以符合申請人的利益以及《僱員補償條例》的精神,期間申請方需要提交證人陳述書。
申請方透露
阿 Mo 正在海外留醫
申請方指暫時除了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亦可能會提交其父親的口供,另透露申請人正在海外的醫院留醫,因此索取指示需時,希望毋須再延期。
法官特別提到,案件事隔已 3 年,申請人仍要留院,故毋須再折騰申請人再驗傷,毋須申請方提交醫學專家報告,會接納早前已提交的傷勢和醫療報告。
「藝能」職員罪名不成立
「舞館」承認沒購勞保
MIRROR 演唱會 2022 年發生事故後,舞台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其延伸公司共 3 名職員被控串謀欺詐罪,指涉事的 LED 顯示牆和吊掛裝置,實際超重共逾 3 倍。3 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
勞工處另向「協興隆」、「藝能」及「舞館」3 間公司控以 15 項傳票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等;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13 萬至 42 萬元。
DCEC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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