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紀錄不給看? 法官裁定布蕾克萊芙莉不得主張情緒損害
好萊塢知名女星布蕾克萊芙莉(Blake Lively)與導演賈斯汀巴爾多尼(Justin Baldoni)之間的法律戰再起波瀾,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官李曼(Lewis Liman)週二(6月3日)裁定,若萊芙莉不交出相關醫療紀錄,其針對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ress)的訴求將不予受理。
據了解,布蕾克萊芙莉去年12月對《到我們為止》(It Ends With Us)導演兼對手演員巴爾多尼(Justin Baldoni)提起訴訟,控告對方性騷擾與工作場所不當行為;巴爾多尼則反控萊芙莉與其丈夫萊恩雷諾斯(Ryan Reynolds)試圖勒索並透過媒體進行誹謗,索賠高達4億美元。目前雙方涉及的訴訟共計6件,分別在多個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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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綜藝》(Variety)報導,李曼駁回了巴爾多尼一方要求強制萊芙莉交出心理治療紀錄的動議,不過前提是萊芙莉「須撤回第十與第十一項訴因」,即她提出的「情緒困擾」相關主張。法官明確表示,如果萊芙莉未正式撤回該主張,將禁止她未來交出任何關於情緒困擾的證據。
換言之,法官認為,如果萊芙莉主張自己因為這場訴訟而遭受情緒困擾,那麼她就必須交出心理治療紀錄作為證據;如果她不願交出這些紀錄,就不能在訴訟中提出情緒困擾的主張。
萊芙莉的律師表示,「這些主張已無必要、當事人願意撤回,她將透過性騷擾與報復等其他訴因繼續主張情緒損害。」巴爾多尼的律師則主張,萊芙莉僅願意「無偏見撤案」(without prejudice),意味日後仍可重新提出此訴求,卻拒絕提供可證明或反駁其主張的醫療紀錄,造成不公平。
據了解,在法律程序中,所謂「無偏見撤案」意指原告雖撤回訴訟,但未來仍保留再次就同件事由提告的權利;相對地,「有偏見撤案」則代表案件一旦撤回,即視同結案,當事人不得再就相同指控提起訴訟。
該起訴訟案的後續關鍵,在於雙方是否能就撤回訴求的「偏見性」達成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萊芙莉將須提交正式動議,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撤案並保留未來提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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