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飆速114公里遭重罰 車主「這理由」提告抗辯敗訴
彰化一名趙姓男子去年底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屏187丙線15.5公里處時,被測速照相拍下高達114公里的時速,嚴重超過該路段60公里的速限規定。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依法開出1萬2000元罰單,並吊扣牌照6個月、須參加道安講習。趙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竟以「速限標誌尺寸不符標準」為由要求撤銷處罰,結果遭法官打臉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11日下午2時53分,趙男騎乘的機車在內埔鄉屏187丙線路段狂飆,經警方以檢定合格的雷達測速儀記錄下114公里的驚人時速,超過限速達54公里之多。警方於同年月17日逕行舉發,臺中區監理所於今年2月3日依法作出裁罰處分。
趙男不服提起訴訟,辯稱該路段的速限標誌邊長僅65公分,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條規定的90公分標準型尺寸。更稱自己當時有開啟神盾測速照相APP,記錄顯示僅時速64公里,還質疑前方約40公尺處有白色車輛,可能是測速儀器誤判。
法官審理後明確指出,速限標誌屬於「禁制標誌」中的「限制標誌」,其尺寸應依設置規則第57條規定(圓形直徑65公分)為準,而非原告所引用的第23條規定,認定標誌尺寸完全符合法規要求。至於趙男提出的APP紀錄,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就是當下該車的行車速度,且測速照片顯示當時該機車周邊並無其他車輛,不可能造成測速干擾。
法官最後認定趙男違規事實明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判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