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姚貴美延滯補費222天、796案未合法公告 控基院干預審判遭打臉
女法官姚貴美因「無故延滯上訴事件補費裁定」、「無故延滯補字事件最長222天」與「怠於執行『再確認』程序致未合法公告裁判主文796件」,基隆地方法院發出促其注意、警告處分,姚異議遭駁,她以3項處分及異議決定「影響審判獨立」為由,向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提確認處分及異議無效之訴。職務法庭認為此與審判工作核心領域無關,判姚敗訴。
至於確認3項處分及異議決定無效部分,職務法庭認為處分及決定是否欠缺適法性或有瑕疵,不是職務法庭的審判範圍,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救濟,其中屬行政處分經復審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
姚貴美是基院民事庭法官,因她審理一件案子時,「無故延滯上訴事件補費裁定」,基院認為損及人民權益、司法信任,今年1月7日對她發出「促其注意」處分。基院也發現,姚婦有長期無故延滯「補字(補費)」事件的狀況,2024年1至9月間,她個人的「補」字平均結案日數,為同法院民事庭其他法官平均日數近 4 倍,其中2024年度補字第96號拆屋還地案件最長達222天,同日亦書面發出促其注意處分。
司法院自2022年8月起,審判系統中新增「主文公告再確認」、「主文公告再確認功能是否授權書記官」等功能,姚貴美因「怠於執行『再確認』程序」,導致未合法公告裁判主文達796件,基院也於1月7日發出書面警告處分。
職務法庭認為,法官只有在審判工作範圍內,享有審判獨立的判斷,審判工作的「外部秩序」部分,職務監督權人得行適當的職務監督處分或措施。審判獨立不是法官的私人權利,而是司法公正的基礎,也是所有人民享有的憲法權利,因此審判獨立與職務監督,都是擔保憲法對人民提供有效權利保障所必要,相輔相成。
職務法庭認為,基院的處分令並未要求或指示姚貴美要如何裁定,非施加壓力,只是叫她注意並督促改善,並沒有影響審判獨立。
另外,人民有知的權利,也為發揮教育功能,立法者明定書記官應公告判決,使外界知道判決結果,姚貴美被基院發現796件判決主文沒合法公告,才吃下「警告」,職務法庭也認為跟審判獨立沒有關係。職務法庭認為姚婦的起訴無理,判駁回。
至於姚貴美主張3項處分及異議決定無效,職務法庭開庭時確認她已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卻又堅持向職務法庭提起確認3項處分及異議決定應屬無效之訴,因這部分應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職務法庭移送北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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