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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開車「看」手機挨罰3000 接地氣法官霸氣判撤銷還批警:積非成是

鏡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鏡報 馮茵
法官認為開車短暫看手機未用手持並未違規。示意圖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今年3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在停等紅燈時因聽到手機訊息聲,低頭查看兒子傳來的訊息,遭警方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為由,開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車輛完全靜止,且紅燈尚有20至30秒,僅是短暫低頭並未手持,主張並未影響行車安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原處分。法官在判決書中重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立法目的,並非全面禁止駕駛人使用手機,而是針對「以手持方式」且「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法官指出,「有礙駕駛安全」是構成要件之一,必須在個案中具體認定,而非形式上的取締。

法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畫面中無法清楚辨識陳男是否確實「手持」手機,且員警在證述時,對於手機的位置及使用方式等關鍵細節也無法明確說明。法官更直言,國內警察實務上常見「只要未使用手機架即舉發」的作法,未區分行進中與靜止狀態的危險差異,恐有違比例原則。

判決最後特別指出,我國執法機關對於非行進中取締手機的行為,長期以來已有「積非成是」的現象,實應予以導正,。法官呼籲舉發機關應精進取締程序,在執法當下即應完備調查並保全證據,以避免日後司法審查的爭議,並兼顧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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