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開車左轉…員警沒攔成認拒檢逃逸裁罰2萬吊照 法院撤銷罰單
洪姓男子開車左轉,因未先駛入內線道,現場指揮交通員警從後追上要攔查,洪左轉後直接離去,遭員警開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違規罰單,交通局裁罰2萬元、吊照半年;洪不服提告,法院認為,依據現場狀況,洪根本不知道員警要攔他,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去年6月20日上午7時許開車前往台南市南區中華西路一段與新平路口,現場第六警分局新興派出所員警認為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違規行為,逕行舉發,並移送高雄市交通局;洪不服申訴,交通局函詢員警後,認定違規屬實。
交通局裁罰洪罰鍰2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洪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主張,他沒有看見員警攔檢,可能是車子太多沒看到,如果要逃逸的話,一定是加足油門逃跑,絕非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請求撤銷裁罰。
交通局說明,依據員警職務報告「在7時50分許發現中華西路1段北向外車道有一自小客車正違規左轉新平路(違反道交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職即快速奔向該車並以指揮棒與哨音欲攔停該車,惟該車未靠邊停車而逕自駛離。」
法院勘驗採證影像以及比對員警職務報告,指出員警當時擔服交通崗勤務,洪駕駛車輛左轉左轉新平路前,未依規定先駛入內側車道,員警雖即由左前方對向道路旁跑過去,並有吹哨及揮舞指揮棒行為,但當時距離車輛距離超過2個車道寬。
再輔以洪開車左轉,其視線應較著重於左側及前方交通狀況,對於員警攔停行為尚非第一時間可輕易察覺,又車輛車速均維持一致,未見有突然加速或減速情形,難謂其有發現員警對其進行攔停行為而躲避情事。
法院審酌,所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指經稽查取締,卻「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且行為人對於該違規行為主觀上皆必須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洪根本不知道員警要攔他,應欠缺可非難性及歸責性,原處分認事用法尚有違誤,洪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