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罷免、公投登場 投票資格、時間、通過門檻一次掌握
第二波立委罷免投票暨核三重啟公投,將於8月23日正式登場,本臺整理相關投票時間、資格、須知及通過門檻,帶您掌握本次投開票的關鍵資訊。
第二波立委罷免案
根據中選會資料,本次共有7名國民黨籍立委罷免案進行第三階段投票,分別是新北市第11選區羅明才、新竹縣第2選區林思銘、台中市第2選區顏寬恒、第3選區楊瓊櫻、第8選區江啟臣、南投第1選區馬文君、第2選區游顥。
本次罷免案投票資格,投票人則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2005年8月23日前出生),並於2025年4月22日以前在罷免案選區設籍。投票時間則為8月23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有投票資格民眾最晚須於下午4時進入投票所內與現場選務人員確認身分。投票地點可從投票通知單,或是至內政部戶政司網頁、中選會網頁線上查詢。
罷免案將於8月23日下午4時開始開票作業,若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即為通過。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而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參選相同職務,但可轉往他區參選或參選其他層級之公職。
至於因罷免成功而產生的職務空缺,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若罷免案未過關,亦即同意票數未達選舉人總數的25%,或是有效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依規定,在被罷免人剩下任期內,民眾都不得對其提議罷免。
核三重啟公投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4月18日提出「重啟核三公投」提案,5月20日經立法院表決後通過。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由民眾黨為首的正方意見認為,台灣核電機組陸續停機除役後,台灣正式進入「非核時代」,但開發新能源成效不彰,弊案層出不窮,台電購電成本居高不下導致巨幅虧損。重新檢視國際趨勢,核能具備供電穩定、低碳排放等兩大優勢,歐盟已將核能納入永續分類,台灣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的核能發電設施。
環保團體及核三廠所在屏東縣政府,則持反對意見。認為核三廠位於斷層隱沒帶上方,是全台地震風險最高的地方,重啟有危安顧慮;另外核電延役成本高昂,不僅無法節省發電成本,更可能造成巨額支出、浪費公帑。且後續產生的核廢料,至今台灣仍未有最終處置場及辦法,將成為更嚴重的環保問題。
行政院指出,目前核三廠執照已到期,沒有直接運轉的空間,就算真的要延役,也先進行審慎的檢查與評估,以國人的安全為優先;核安會則表示,並非公投過了就能延役,還需由台電提出申請,評估後若有安全疑慮,仍可以駁回。
根據《公投法》規定,只要年滿18歲(2007年8月23日前出生者)、未受監護宣告且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個月上的國民,即有公民投票權。投票時間為8月23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投票人最晚須於下午4時進入指定投票所內。投票地點可至中選會網站線上查詢。
根據中選會資料,本次全國性公投投票權人數達2000萬2091人,首投族約75萬人。通過門檻為有效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額的4分之1(500萬523)以上。
本次「重啟核三公投案」若通過,由於屬於重大政策相關,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實現必要處置;若不通過,則兩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提公投。
民眾投票須知
投票民眾須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其中身分證一定要攜帶,不得用護照、健保卡、駕照等其他證件取代;沒帶印章則可用簽名、蓋指印取代,另外沒帶投票通知單也可以投票。
投票時預先與投票所內選務人員確認身分,核對後投票人將領取1張公投票(罷免案選區民眾再領取1張罷免票,總共2張),進入圈票處後使用現場提供的圈選工具蓋章於「同意」或「不同意」格子內,符號須能清楚可識別。
請勿在公投、罷免票上簽名、蓋私章、塗改或按指印,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票;若是不小心蓋出格子外、有摺疊反印的圈選痕跡,或是同一格蓋2個以上的圈章,只要能明確辨別同意或不同意,經選務人員判定後便可認定為有效票。
投票日禁止事項
一、8月23日投票日雖未禁止公投宣傳活動,但不得從事罷免活動或其他競助選行為,若是政黨、罷免案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此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其他人違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禁止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若仍繼續進行,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三、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禁止將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罷免票,違者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五、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投票人圈選罷免票內容,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六、禁止攜出罷免票,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七、禁止公開亮票,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