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刑法》等3項修法 全力遏止毒駕不法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為健全毒駕聯防、阻絕電子煙氾濫,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刑法》第77條及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及《菸害防制法》3項修法,只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使用電子煙可處最高10萬元罰鍰;並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在《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法方面,為對抗毒駕、酒駕與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 5年內再犯者就不得假釋;另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致重傷案件,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以遏止此類犯罪。為回應大法官解釋,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為避免適用疑義,增訂《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至於《菸害防制法》修法方面,特別建構完備的刑罰與行政罰雙重防制機制,針對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持有、使用電子煙可處3萬元至10萬元。
考量電子煙在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修法針對入境旅客少量攜帶採行政罰,入境旅客若攜帶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電子煙等類菸品,將處行政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若1年內再犯,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法也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為抑制電子煙等類菸品等違法製造、輸入行為,修法也建立檢舉獎勵制度;以及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的販賣及展示管理,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行政院長卓榮泰聽取修正草案後指出,針對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查緝及毒駕防範,行政院已於前二週院會陸續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修正草案,今日再通過《刑法》第77條及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及《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完善法制配套,健全毒駕聯防、阻絕新興電子煙氾濫,全力遏止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