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陷阱】一表秒懂!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的差異?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新北市三重區有一位鍾小姐最近簽了一份都更合約,第一條約定:「本案由甲方擔任實施者,以協議合建方式執行,甲方配合出具辦理都市更新所需同意書等相關文件。」接著第四條約定雙方的合建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其中有一項規定:「若甲方選屋不足或超過面積時,雙方同意於交屋時按公開銷售之底價九折互為找補單價。」並於第五條約定甲方的選屋時機為:「乙方應於取得本案建造執照後二十日內通知甲方選屋,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十日內應完成選屋手續及簽妥選屋協議書。」
依據這幾條規定,本案看起來似乎應該是「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更,否則如果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因「權利變換」在「檯面上」一定有「選屋」的程序,應該不至於等到建造執照取得後才選屋。但這份合約又在第八條「稅費負擔」裡規定:「本案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方式處理,乙方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代地主申請減免地主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而且在第四條中約定有關停車位的分配,也有寫到「甲方分得停車位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因此依據這份合約要走的都更程序,到底是「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還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地主常有的疑問是:為什麼和建商簽了合建契約,約定了分配條件與分配方式,之後卻還有一份權利變換計畫書?而且上面記載了關於自己的分配結果,和合約寫的不太一樣。到底是以合約為準,還是以權利變換計畫書記載的為準?為什麼建商講的是要「合建」,現在又是用「權利變換」?然而,不僅地主搞不清楚,有些建商擬的合約,也沒有將「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區分清楚。
這個案子後來實際上是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也就是所謂的「假權變、真合建」。然而權利變換的選屋程序,必然是在「報核」權利變換計畫之前(因為要先選好房屋,才有辦法製作權利變換計畫書),所以建商約定要等到建造執照取得後才選屋,難道應該要認為建商違約了嗎?
(圖片提供/時報出版)
律師小叮嚀
都更合約的封面或名稱常記載著「都市更新合建契約」,基於稅捐或其他考量,往往不是「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兩者雖皆名為「合建」,但其內涵、實施方式與程序,卻不一定等同,實不可不辨。在條文的用語上為求精確,宜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稱作「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合約及權利變換擇優辦理,「真權變亦真合建」
原來因為都更整合未必能達到所有地主皆同意,即使是百分之百同意,也可能基於稅捐上的考量、都更範圍內還存有公有地或其他因素,在建商與地主都簽了合建契約後,「檯面上」仍有進行「權利變換」程序的需要,實際的權益分配則依「檯面下」的「私約」分配。在有「權利變換」情況下約定的「私約」,目前司法實務也未曾因其可能與「公法」上的「權利變換計畫」牴觸而宣告無效,這就是俗稱的「假權變、真合建」情況。不過如果合約約定分配條件是合約及權變兩者「擇優」,「權變」也未必皆「假」,因此有人稱「擇優」是可以使實務的做法成為「真權變、真合建」。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其實都更未必要進行「權利變換」程序,如果百分之百同意都更,不考慮稅捐及公有地等問題,可以不進行權利變換程序,就是都更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協議合建」的方式實施。這種實施方式只有都更事業計畫程序,事業計畫核定以後,就可以申請建築執照,直接進入計畫執行程序,而不進行權利變換。因此選屋的時點和方式,與有「權利變換」時不太一樣。實務上曾看到一些整合都更的建商,因沒有深入了解都更的程序規定,仍沿用傳統的合建契約,因此許多條文規範與未來實際要進行的程序、辦理方式或時機等,會出現格格不入的情況,如果在履行上發生爭議,不論在適用合約或解釋條文都可能衍生疑義及困難,實不可不慎!以下列表,將「傳統合建」、「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都更條例第四十三條)」、「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做一個對照,以方便讀者明瞭及比較。
(圖片提供/時報出版)
本內容節錄自編輯精選好書《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良心律師專業解碼老屋改建眉角(新版)》】
書名: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良心律師專業解碼老屋改建眉角(新版)
出版社:時報出版
作者: 蔡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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