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埃西亞公民無照酒駕致人受傷...2年不可考照 請求撤罰遭駁回
克羅埃西亞公民黃姓男子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酒測值達每公升0.49毫克,檢方將他處分緩起訴,交通局裁處他2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禁考期太長,他是克羅埃西亞公民,基於兩國間的互惠原則,請求撤銷裁罰,法院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克羅埃西亞公民黃姓男子2023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安平區國平西路與國平南路口,因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警方到場測得他酒測值為每公升0.49毫克,將他移送法辦,台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處分緩起訴,並向公庫支付罰金6萬元。
黃經刑事處分後,行政罰鍰免於繳納,台南市交通局查出他是無照駕駛,另裁處自裁決日起2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黃不服提出申訴,交通局函詢舉發機關轄區第四警分局後,認定黃違規屬實,黃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
黃姓男子主張,自7年前移居台灣,持有效的外僑居留證,一直恪守台灣法律,努力融入當地社會;當日因車輛電池電量不足,為充電而短暫駕駛車輛到樓下後方,沒有酒後駕駛意圖。如今禁考期的限制,未來2年內無法合法駕駛或出售該車輛,對家庭財務已造成不小負擔。
黃認為,2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禁考期對他與家人帶來嚴重影響,且禁考期延後1年才開始生效,實際上使禁考期延長至3年,他主張從事件發生日起計算,將更符合比例原則。
黃指出,根據台灣與其他國家之間的互惠原則,台灣公民在克羅埃西亞可直接換發當地駕照,但他作為克羅埃西亞公民,在台灣卻無法享有同等便利;故他請求基於兩國間的互惠待遇,以及他在台灣的居住情況,給予相應的考量,請求撤銷裁罰。
交通局說明,黃違規屬實,而警方舉發通知單僅發生「暫時確定」法律效果,與暫時性行政處分概念相近;接受處罰法律效果最終依據,仍為裁決書。因此,黃禁考駕駛執照2年行政處分,應自裁決日起算,黃所訴應自違規日起算等語,應屬對法條有誤解,均屬無據,核不足採。
法院認為,黃姓男子在我國駕車上路,自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又黃自承移居我國已達7年,表示有能力且有義務知悉我國有關交通安全規範,並如實遵守,黃的主張,顯不可採。
至於所指台灣與其他國家之間的互惠原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1所謂平等互惠原則,是比照克羅埃西亞對我國駕駛人得持正式有效駕照於該國直接使用、免考使用期限為90天、不可免考換照;因此黃同樣應於免考駕照期限90天屆滿後,依規定考領駕照。
法院認定,黃未考領駕照而持續無照駕駛,且裁決處分依法自應由裁決機關作成時,始發生效力;黃確有酒後駕車(無駕駛執照)違規行為,原處分經核並無違誤,黃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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