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未禮讓行人辯「陽光刺眼沒看到」 法官斥:應隨時準備好墨鏡
張姓公車司機在台南市駕駛公車時,明明前方有行人要通過行人穿越道,張的號誌又是閃黃燈,張卻未停讓行人,直接通過;張被檢舉,挨罰6000元,提告主張因陽光刺眼,沒看到行人,法院駁斥他身為職業駕駛,本應隨時準備好墨鏡,注意車前狀況,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公車司機去年6月7日下午4時許,在台南市駕駛公車未禮讓行人遭到檢舉;台南市交通局去年10月29日認定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裁處罰鍰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日陽光直射擋風玻璃,未看到斑馬線上有行人,是因陽光刺眼,視力受阻而造成的疏失,請求撤銷裁罰。
交通局認為,經檢視檢舉影像,可見現場繪設有清晰行人穿越道。行人已行走至行人穿越道中央,張駕駛公車竟未暫停讓行人先行,反而自行人面前疾馳而過,距離行人約1條枕木紋及1個間隔寬,未足1個車道寬,張確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為。
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畫面可見當天天氣晴朗,現場路口兩側繪設有清晰之行人穿越道,公車行駛於對向內側車道,行向號誌為閃黃燈,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自右而左行走,公車與行人間無任何障礙物遮蔽視線;公車持續通過路口,行人停下等待,等公車通過後才繼續前行。
法院指出,張姓司機行向號誌顯示閃黃燈,行近設有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更應先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然張未減速,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反而持續前行,確有違規行為無誤。
至於張姓司機稱當日陽光直射,導致視線受阻,未能看見行人等語;惟張身為職業大客車駕駛,自應知悉會遇到陽光直射情形,應隨時準備好墨鏡,才能避免無法注意車前狀況情形發生。
法院說明,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觀念,是讓行人能夠信賴行人穿越道權威而設,規範目的要求駕駛人應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停讓行人優先通過;駕駛人行駛至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並注意有無行人穿越,以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法院審酌,張提起訴訟時稱未見行人,在法院調查時又改稱,快到行人穿越道時才看到行人,所述前後反覆,顯係卸責之詞,前揭主張,並不足採;其違規行為縱非故意,亦有過失,交通局裁罰並無違誤,張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留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