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養女偷領2萬還趕他出門 養父怒告求「收養關係斷絕」
男子阿國(化名)向法院提告,控訴養女小萱(化名)要求他從北部搬到南部同住,卻是曾趁他外出的時候,偷走他的郵局存摺並盜領2萬元,甚至還揚言把他趕出家門。阿國認為,父女關係已經破裂,無法再維持,依法聲請終止與小萱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主張,自己過去居住在北部,後來因為小萱的要求,所以搬到南部與小萱同住,未料卻發生金錢糾紛。他指控,小萱趁他不在家時,偷走郵局存簿,盜領帳戶內2萬元,甚至還要他搬離現在的住所,讓他難以接受。
阿國更強調,自己對小萱並非薄情,過去還幫小萱購置一間房產,沒想到最後卻換來如此對待。他因此認為養女小萱的行為,已經構成「重大事由」,足以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
法官考量,《民法》明定,養父母或養子女如對另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因故意犯罪遭判刑兩年以上」等情形,才可裁定終止收養關係,另外還包括「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的情況,且判斷標準需達到社會客觀認定,一般人皆認為無法繼續維持親子關係。
法官審酌,阿國雖聲稱小萱盜領2萬元並趕他離家,但整個過程未能提出任何佐證,且法院多次合法通知阿國出庭舉證說明,他卻未依通知到庭,並沒有其他實質證據。
換言之,阿國指控內容屬「憑空指述」,依法難以採信。因此,本案並沒有符合《民法》第1081條「重大事由」規定,阿國的聲請欠缺法律依據,最後裁定駁回,不得終止他與小萱之間的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