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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 個人所得稅申報看過來

勁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房地合一所得稅2.0。(圖/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土地取得日回溯為原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前之取得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舊制」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2.0。(圖/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竹北國稅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

竹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繼承取得甲君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7月出售,於同年7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係於106年12月6日購入並登記取得A土地,之後配合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參與市地重劃,復於109年9月2日經重劃後取得應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參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認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間計7年7個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7月25日止),應按持有期間5年至10年適用的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竹北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市地重劃分配的土地,且被繼承人原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的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自行繳納稅額及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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