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吸金大亨」誆稱代操股票穩賺吸金逾2億 重判8年6月上訴駁回
台南「吸金大亨」劉士魁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每周可獲利3%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的10%,招攬上百民眾加入投資,總交易金額逾52億元,之後捲款落跑;台南地院去年依違反銀行法判刑8年6月,劉與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25歲的劉士魁自2021年1月間起至2022年5月被查獲止,藉由LINE通訊軟體「K&X」投資群組、臉書動態或友人轉介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每周可獲利3%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10%,而招攬翁姓男子等132人加入投資,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多元。
劉的黃姓女友(24歲)、董姓(30歲) 及何姓女員工(23歲)等3女,陸續自2021年6月起至隔年3月底,分別依劉的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涉幫助劉非法經營投資及準收受存款業務,3女均被判刑,惟均獲緩刑。
劉士魁提起上訴主張,已努力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害人得以免去繁瑣民事訴訟程序,可執調解筆錄參與分配未來本件扣押物拍賣金額,應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原審量刑顯然過重。
檢察官也提起上訴,劉士魁未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表示歉意,難認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判刑8年6月,實無何警惕之作用,亦未能撫平被害人所受損害,原審判決量刑顯然過輕。
台南高分院指出, 劉士魁未經主管機關准許,未依相關法規取得合法執照,竟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在社群軟體上選擇性揭露自身股票獲利情形,吸引投資人出資託其買賣股票,並宣稱保障本金且穩定獲利,設計不同方案,不斷擴大吸金規模,以投資為名義取得金額高達2億5425萬3410元。
劉士魁於犯罪期間明知股票買賣經整體計算後已出現虧損,另有挪用吸金所得購買股票以外商品的情形,竟未暫停招募其他投資人加入,反而為彌補部分投資人抽回本金以及確保能持續發放原宣稱之紅利,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
劉士魁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情節實屬嚴重,實應予嚴厲之非難;其所犯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
台南高分院表示,劉士魁所犯上開2罪,各屬集合犯,均僅各論以一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處斷等犯行,原審量處有期徒刑8年6月之刑,認事用法俱無不合,對其所犯之罪量處之刑已為妥適。
況劉士魁除刑事罪責外,仍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不應將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過度連結,而科以劉士魁不相當之刑,以免量刑失衡,尚難因劉士魁與部分告訴人未和解賠償損失,遽認原判決量刑過輕,,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所指尚屬難採。
至於劉士魁年紀甚輕,並無特別艱困成長背景,案發前更未遭遇值堪憐憫困境,本可以憑藉己力獲取生活所需,但因自恃投資能力較高以及為滿足揮霍物慾,吸金規模高達2億餘元,受託投資人多達百人,情狀嚴重。
劉士魁在明知投資已有虧損的情況,竟未適時向被害人揭露風險,仍持續以各種方案向被害人吸金,難認有何基於特殊原因,或身處特殊環境下犯下吸金犯行,而在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予憫恕事由;顯無情輕法重情形,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台南高分院審酌,劉士魁以原審量刑過重上訴請求輕判,檢察官上訴對原審裁量職權適法行使,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均為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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